田高文与张正明、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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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田高文诉被告吴群英.张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高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吴群英因在凤凰开宾馆(枫林宾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吴群英口头承诺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以吴群英在吉首风雨湖开发区人民南路46号的房屋及营业执照做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向原告请求延期还款,并以本人的工资本做质押担保.延期后,被告吴群英仍未能按时偿还

原告田高文诉被告吴群英、张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高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吴群英因在凤凰开宾馆(枫林宾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吴群英口头承诺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以吴群英在吉首风雨湖开发区人民南路46号的房屋及营业执照做担保。

该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向原告请求延期还款,并以本人的工资本做质押担保。延期后,被告吴群英仍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还借款均未果。现被告已离开凤凰县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