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林协和 张海林与张金生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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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林,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男,1926年12月13日生.    上诉人张海林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生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金生与张海林系同村邻居.张金生夫妇婚后无子女.为了张金生夫妇的养老问题,经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协商,张金生与张海林于2002年10月19日签订了养老协议:养子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林,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生,男,1926年12月13日生。    

上诉人张海林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生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金生与张海林系同村邻居。张金生夫妇婚后无子女。为了张金生夫妇的养老问题,经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协商,张金生与张海林于2002年10月19日签订了养老协议:养子张XX不再养老和继承一切遗产,今后由张海林负责张金生夫妇二人一切养老和寿终,张金生家中一切遗产和责任田归张海林所有。

之后,张海林夫妇开始雇保姆照顾张金生夫妇二人的生活。张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张海林夫妇负担。2006年8月23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养老协议:张海林负担张金生夫妇每月生活费贰佰元整,煤球伍拾元,吸烟伍拾元,共计叁百元整。

二月二十一日庙会、春节张海林付张金生各壹佰元整。张金生夫妇药费、电费由张海林负担。张海林每年付张金生夫妇买衣服款壹佰元整。

张金生家里责任田和宅基地一切事项一律由张海林负责处理。本协议从农历后七月开始。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该协议执行。张海林陈述自2006年腊月开始按每季度1000元支付给张金生,张金生陈述只有一次是1000元,其余是每季度900元。

2008年1月开始,张海林每月给张金生200元,已给至2008年9月。2007年5月20日张金生因患白内障,村委会介绍其到朱家营眼科医院治疗。2008年1月3日张金生之妻朱XX去世,张海林为其办理了丧事。

朱XX在世时,其医疗费、生活费由张海林负担。张海林称张金生夫妇6年的医疗费花了几万元,朱XX的丧葬费花费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2006年和2007年张金生家土地被征用两次,张海林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46083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金生与张海林两次签订的养老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金生认为张海林不履行扶养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但张金生与张海林之间出现矛盾,张金生坚决不同意张海林继续扶养,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张金生要求解除协议,应予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系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系张金生家庭共有财产,其中三分之一即15361元归张金生之妻朱XX所有。

因张海林对朱XX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该款归张海林所有。其余补偿款30772元归张金生及其家人所有,张金生要求张海林返还,理由正当,张金生要求解除与张海林之间扶养协议,张金生应支付张海林因履行扶养义务而支出的费用。

2006年8月23日之前双方未约定张海林支付费用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第二份协议计算。根据两份协议,张海林每月支付张金生生活费150元,每年支付庙会费、衣服款、春节费用共150元,即每年共计1950元。

2002年11月至2007年12月共10075元。2008年1月开始,张海林每月支付200元,9个月共计1800元。

因张海林另外负担张金生医疗费、电费、保姆费等,法院酌情按3000元计算。以上共计14875元。该款应从土地补偿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金生与张海林之间的扶养协议。

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海林返还张金生15847元。三、驳回张金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张金生负担754元,张海林负担246元。

宣判后,张海林不服,上诉称应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继续履行扶养协议。张海林一直按扶养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张金生无故要求解除该扶养协议无任何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于法无据。一审在判决解除协议同时,对张金生妻子朱XX的责任田、房屋等其他财产未予处理。

张金生答辩称我患了病,张海林不给治疗,还经常辱骂我,应当解除协议。一审判决所扣除的费用过多,张海林实际花费的很少,不应把朱XX的那份占地补偿款给张海林。张海林不履行协议,致使我要求解除协议,张海林应把补偿款如数退回,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所查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鉴于张金生与张海林之间矛盾较深,缺乏基本信任,张金生坚决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张金生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上诉人张海林上诉要求改判双方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海林上诉所称的朱XX的责任田和房屋等其他财产,张金生在起诉时对此未予主张,张海林在一审时也未提起反诉,对此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上诉人张海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海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