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强与吴祖光 原告武景云与被告吴祖强、何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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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曹绍芳,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吴祖强,男,43岁,汉族,农民.被告何西景,女,54岁,汉族,市民.原告武景云与被告吴祖强.何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景云的委托代理人曹绍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祖强.何西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景云诉称,2003年5月10日二被告借我丈夫葛国清(又名葛套)现金2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1分2厘,并由二被告给我丈夫打有借条一张.

委托代理人曹绍芳,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吴祖强,男,43岁,汉族,农民。

被告何西景,女,54岁,汉族,市民。

原告武景云与被告吴祖强、何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景云的委托代理人曹绍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祖强、何西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景云诉称,2003年5月10日二被告借我丈夫葛国清(又名葛套)现金2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1分2厘,并由二被告给我丈夫打有借条一张。2009年正月初八我丈夫去世,后经我向二被告追要借款,而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偿还。

大约在2004年左右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于2008年10月25日二被告给我丈夫出具了原借条继续有效的证明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吴祖强、何西景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0日二被告向原告武景云的丈夫葛国清(又名葛套)借现金2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1 分2厘,由二被告给葛套打有借条一张,2008年10月25日二被告给葛套出具了原借条继续有效的证明一份,大约在2004年左右被告已支付了利息5000元。

2009年正月初八原告武景云的丈夫葛国清去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吴祖强、何西景借原告武景云丈夫葛套20000元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武景云代位向其追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被告长期拖欠借款不予偿还是违法的,应承担偿还原告武景云款2000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请求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祖强、何西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景云本金20000元,利息按约定计算,利息应减去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二被告平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地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