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少山铡美案 原告金少山诉被告邓光辉、黄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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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金少山,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员工,住资兴市工商银行院内.被告邓光辉,

原告金少山,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员工,住资兴市工商银行院内。

被告邓光辉,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资兴市德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资兴市东江镇小东江。

被告黄莲娥,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浙水电站员工,住资兴市东江镇小东江,系被告邓光辉的妻子。

原告金少山诉被告邓光辉、黄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晖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金少山诉称,2008年1月30日被告因做水泥生意向我借款36 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按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拖再拖,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口头辩称,欠原告借款属实,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一时难以付清,请求原告放弃部分利息,同意分期偿还。

经查明,2008年1月30日被告邓光辉因做水泥生意向原告借款36 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息按2%计算,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未偿还,原告遂于2008年12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两被告欠原告借款36 000元及利息5615元(2008年1月30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利息按二分计息,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2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合计41 615元,由两被告在2009年12月30之前分期全部付清,在付清之前被告黄莲娥保证其工资全部作偿还,如逾期未付清,未付清部分款利息从200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诉讼保全费455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098.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