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家王淑兰 原告程国谦、王淑兰与被告程龙、程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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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程国谦 原告王淑兰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 被告程才 法定代理人雷秀平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国谦.王淑兰诉被告程龙.程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继承人程福章于2009年4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程福章生前与其父母(即二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砖瓦结构房屋四间.吉J95889号及吉J92669号营运客车两辆.现二原告要求与二被告(程福章之子)共同继承程福章遗留的财产份额,价值29万元

原告程国谦 原告王淑兰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 被告程才 法定代理人雷秀平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国谦、王淑兰诉被告程龙、程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继承人程福章于2009年4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程福章生前与其父母(即二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砖瓦结构房屋四间。吉J95889号及吉J92669号营运客车两辆。

现二原告要求与二被告(程福章之子)共同继承程福章遗留的财产份额,价值29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程福章所遗留财产(29万元)二原告一次性 给付二被告各自经济补偿金8.

5万元。所争议财产1、坐落于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砖瓦结构房屋四间归二原告所有。2、吉J95889号及吉J92669号营运客车所有权及经营权归二原告所有和经营使用(上述三份财产中含有二原告本身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

二、被继承人程福章生前所欠债务由二原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魏红尘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