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张建宁 张建宁一建 原告赵国强诉被告张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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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赵国强,男,生于1977年11月◑◑日,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张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赵国强诉被告张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建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张建宁在公告期间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原告赵国强,男,生于1977年11月◑◑日,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张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赵国强诉被告张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建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张建宁在公告期间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8日,被告向宁夏华兴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2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7500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后因被告未及时返还宁夏华兴达公司的借款,原告代其返还了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均未向原告返还。现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