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鹏身份证 杨志鹏故意伤害一案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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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委托辩护人赵建宇,北京市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志鹏及其辩护人赵建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杨志鹏身份证 杨志鹏故意伤害一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9日22时30分许,在延庆县医院东门北侧的路上,被告人杨志鹏因其朋友佟卫国与张有奎(男,24岁).顾翠飞发生争执并互殴,即帮助佟

    委托辩护人赵建宇,北京市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2008]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志鹏及其辩护人赵建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杨志鹏身份证 杨志鹏故意伤害一案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9日22时30分许,在延庆县医院东门北侧的路上,被告人杨志鹏因其朋友佟卫国与张有奎(男,24岁)、顾翠飞发生争执并互殴,即帮助佟卫国与对方殴斗。

在其与张有奎撕打过程中,杨志鹏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有奎右腋下扎伤,致张有奎右胸壁软组织裂伤,右侧气胸。经鉴定,张有奎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告人杨志鹏被抓获。在法庭审理期间,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志鹏赔偿被害人张有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 700元并已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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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鹏及其辩护人赵建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有奎的陈述,证人贺晓庆、佟卫国、赵建君、顾翠飞的证言,延庆县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延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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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鹏,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志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法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在当庭被害人自愿申请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杨志鹏的刑事责任,确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杨志鹏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建宇认为,被告人杨志鹏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志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2月19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