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辉照片 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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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马文辉,曾用名马文,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兴隆村马鱼塘组286号.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马文辉照片 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被告人刘飞燕,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资园社区江北大市场园9栋1单元1号.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

被告人马文辉,曾用名马文,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兴隆村马鱼塘组286号。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一看守所。

马文辉照片 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

被告人刘飞燕,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办事处资园社区江北大市场园9栋1单元1号。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马文辉照片 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8)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文辉照片 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文辉窜至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工商所附近,见邵阳市环卫局拖垃圾的汽车停在路边,见四周无人,被告人马文辉从旁边的住户屋里拿了一把锄头,把车上电瓶架子撬开,将2个12V105AH(19斤装)电瓶盗走,卖给新滩镇资江二桥收费站旁的杨敏英废品收购店,得赃款300元,经邵阳市北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以邵北价认鉴字(2008)第27号估价鉴定书鉴定为1073元。

2008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因无钱用,相约去盗窃,俩被告人在江北广场新月超市门口见面后,走到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见一台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塔北路池莲美发厅门口,被告人刘飞燕站在旁边放哨,被告人马文辉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摩托车点火开关线割断,并将线直接接好,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将车发动后,将车开到马文辉住处,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邵阳市北塔区价格认证中心以邵北价认鉴字(2008)第27号估价鉴定书鉴定价值7239元。

被盗车辆已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徐双喜、罗亮的陈述、证人黄小红、杨敏燕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收款收据、辩认记录、辩认照片、估价鉴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在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马文辉、刘飞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文辉的刑期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刘飞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飞燕的刑期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