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辉主持人 被告人刘俊辉犯盗窃罪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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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刘俊辉,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

被告人刘俊辉,男,1984年9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辉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俊辉到马田镇红星村史××家,盗走男式豪爵牌摩托车一辆,销赃得款6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1145元。

2、200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俊辉到马田镇红星村史××家,盗得稻谷900余斤,销赃得款874元。经价格认证,被盗稻谷价值7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刘××的证言,被害人史××、史××的陈述,现场照相,永价认字(2009)308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3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俊辉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俊辉违法所得1474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