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齐新安 被告人刘长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案

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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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刘长春,男.2011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府谷县◑◑◑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延平.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府谷县◑◑◑察院以府检诉字(2012)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高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春及其辩护人张延平.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人刘长春,男。2011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府谷县◑◑◑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延平、付鹏,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府谷县◑◑◑察院以府检诉字(2012)第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高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春及其辩护人张延平、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府谷县府新煤矿因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证到期而停产。后经煤炭局批准断断续续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由矿长刘某甲(已判刑)决策,生产矿长刘长春具体组织实施。

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长春安排30名工人入主井,6名工人入副井进行整改。当日下午5时许,该矿运输巷道南侧采空区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致正在副井整改作业的孙某某等6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长春和刘某甲从副井口400米处将死亡的6名工人尸体放到三轮车上拉到井口处。

当晚,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人员将尸体转移,并秘密与外籍死亡矿工家属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6月22日,被告人刘长春逃跑。

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长春向府谷县公安局投案。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长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刘长春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长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长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府谷县府新煤矿因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证到期而停产。后经府谷县煤炭局批准断断续续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由矿长刘某甲(已判刑)决策,身为生产矿长的被告人刘长春具体组织实施。

2010年6月,该矿的证件均办理齐全,府谷县煤炭局批准继续整改。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长春安排30名工人从主井口入井,去距主井口约1000米的303回采工作面和主运输大巷补打锚杆和清理巷道。

安排孙某某等6名工人从副井口入井,在辅助运输大巷清理巷道、维护采空区密闭墙。从主井口入井的30人均按要求进行了入井登记检身,而从副井口入井的孙某某等6名工人没有进行入井登记检身。由于该矿副井口位于井田南侧的支沟中,和主井口之间的地面距离约1.8公里,副井口仅作为应急情况下的安全出口,工人和车辆平常下井作业……(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