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坚老丈人 被告人高志坚犯盗窃罪一案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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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高志坚,基本情况略.2008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7日因犯

被告人高志坚,基本情况略。2008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8月8日逮捕。现羁押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天峰,基本情况略。

翻译张荣忠,基本情况略。

庆阳市◑◑◑◑◑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2)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志坚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志坚及其辩护人邵天峰、翻译人员张荣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高志坚窜至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川粤森林”酒店附近,盗取路边停放的一辆“丰田”越野车上的皮包一个,内装钢笔、现金、钱夹、充电器、银行卡、香烟等物。破案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指控被告人高志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志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志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