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丽娟的教育思想 庞丽娟:关于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法》的建议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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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全国人大常委 北师大校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对于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义务教育质量.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社会公平和脱贫攻坚等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底子薄.历史欠账多,仍然是教育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2015年底,我国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为75%,尽管比2009年的50.9%提高了近一半,仍然意味着我国还有1/4的儿童无法

全国人大常委 北师大校务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对于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义务教育质量、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社会公平和脱贫攻坚等均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

《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由于长期底子薄、历史欠账多,仍然是教育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2015年底,我国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为75%,尽管比2009年的50.9%提高了近一半,仍然意味着我国还有1/4的儿童无法接受学前教育。

特别是在我国中西部的连片特困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普遍在50%以下,不少贫困县甚至仅30%-40%;在一些中西部省份的市县,仍不能实现每一个乡镇都拥有一所幼儿园。

我们近年在各地的持续实地调研发现,资源不足,特别是普惠性资源严重不足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的主要矛盾;同时,不少地方幼儿园运转困难,因为缺乏经费;有园开不了,因为教师数量缺乏,并且专业素质不高,教育质量不高。

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尚未建立起适应发展需要、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缺乏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身份地位与待遇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政府职责不到位,或者说努力与认识不到位,对投入办园、教师待遇与准入资质等有规而不落实。

而更上位、根本的,在于我国没有《学前教育法》,对上述这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全面二孩”人口新战略、“脱贫攻坚”战略更是对学前教育发展提出了新挑战和要求。要想真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政府职责落实到位,各地政府投入、办学前教育努力有保障;确保改革、创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实现普及普惠;确保教师队伍建设与教育质量提高,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最根本的,还在于要尽快研究出台我国学前教育专门法——《学前教育法》,对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建设与改革发展中的上述深层次难题、关键性体制机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惟学前教育没有立法。最高层次,只有国务院规章。2010年的“国十条”,对学前改革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一就十条,容量有限;二只是法规,难有法律的效力。

当前,涉及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不利于真正、有效地发挥规范和保障作用;另,仍有大量、重要的缺失、疏漏,或不到位、不适应了,如缺乏对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培训职称等明确规定; 缺乏对不同性质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的清晰规定; 更缺乏新形势下为有效扩大资源、实现双普(普及普惠)的办园体制,特别是不同性质园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与教师政策等。

所以,适应国家新战略、新形势,制定高位、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对前述问题做出明确、妥善的规定,对政府依法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面主体行为,有效调动与规范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与资源,显然是更有利的。

我们近年在各地的调研中,地方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很高。

抓紧研究出台《学前教育法》,不仅直接关涉“全面二孩”人口战略、“脱贫攻坚”战略等实施落地,而且也已具有良好基础,可资借鉴的国内国际经验都比较丰富。国内,已有7个省区和10余省会城市或较大市制定了学前教育条例;国际上,制定学前教育法是一国际性趋势,美、英、法、德、日、韩、新西兰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学前教育立法及其实施经验,均可为我国学前立法提供参考。

为此,建议深入研究、总结20余省市学前教育立法实施和正立法的经验,近十年各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有效的政策举措,将其概括提炼并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际经验,为我立法参考。

立法重点建议如下: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它是国家基础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社会公平、脱贫攻坚等均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

对新时期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责;投入体制与运行保障机制、办园体制,教师待遇保障政策;尤其是对不同性质园的分类而适宜的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教师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农村地区、革边民贫地区的倾斜支持政策,对贫困地区和弱势人群的基本免费保障制度等,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