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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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我国新老年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每个子女都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在生活中有子女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此时老人

[法律维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我国新老年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每个子女都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在生活中有子女不愿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此时老人可根据新老年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维权。

新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例: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王某是肥东县桥头集人,今年87岁,生活难以自理。他的妻子丁某,也是77岁的高龄,长期瘫痪在床。夫妻俩有五个子女,可子女们一直未能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二老长期无人照料。

2014年4月8日,桥头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老人的五个子女召集到一起,从法律、道义和情感方面,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和思想疏导。五个子女最终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由于兄弟三人和老人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因此,由三人轮流照看老人。姐妹二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和情形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专家点评:新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新老年法第十四条中提到的赡养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的情况下,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本案中王某及其妻子二人,年事已高,且生活难以自理,此时急需子女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其子女相互推诿意在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同时更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