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罪不当死的张志新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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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该报告把张志新描写成因反对江青.林彪,主张为彭德怀平反,反对整老干部最后被冤杀,成为美丽.善良.勇敢.正义的"圣女".刽子手直指毛泽东的侄子

该报告把张志新描写成因反对江青、林彪,主张为彭德怀平反,反对整老干部最后被冤杀,成为美丽、善良、勇敢、正义的“圣女”。刽子手直指毛泽东的侄子,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的毛远新。

张志新,辽宁省委宣传部干事,被捕前在盘锦五七干校劳动,1968年12月张被同干校的女干部告发“现行作风”问题,送到干校没有行动自由的“学习班”。

张志新的“婚外情”问题被大字报揭发出来,张志新口头和书面发表了一系列的言论,被多次批判。

1969年1月9日写下遗书,被发现后严加监管。此后,张继续口头、书面多次发表“现行”言论,并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逮捕。

1970年5月张志新被第一次判处死刑。据说是当时辽宁省的最高负责人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

1970年8月24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

1974年至1975年初,由于张志新在监狱继续抗拒改造,沈阳大北监狱将张志新作为从严处理的典型,上报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后又上报至沈阳市法院,沈阳市法院建议改判张志新死刑,上报至沈阳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沈阳市委常委会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又上报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同意改判张志新死刑。

1975年2月26日辽宁省委常委会共研究了省高院上报的十几个死刑判决建议,“张志新案”是其中之一。全体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张志新死刑的建议,又上报至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复审,最后于1975年4月3日以江华院长的名义,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

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江华,正是后来审判“四人帮”和“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长。

《光明日报》在《报告》中列举了她在审查期间的一些言论。比如:“中央文革到底是集体领导还是江青在那(里)自己说了算?江青历史上到底是干什么的?”……把很多电影、戏剧都批了,现在就剩下了几个样板戏,唱唱语录歌,这样搞下去祖国的文化艺术不是越来越枯竭单调了吗?因此,我对江青就有很多想法。”“林彪说,主席的话一句顶一万句,主席的指示,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种局面不会维持长久了,这样下去,局面是不堪设想的。”“(我)对林彪提出的‘毛泽东思想是当代马列主义发展的顶峰’的论断,很反感,顶峰不是到头了吗?”“林彪是促进(党内)‘左倾’路线发展的主要成员,是影响‘左倾’错误不能及时纠正的主要阻力。”“我对林×××没有什么信赖。”
“文化大革命以来,(我)对那些事都想不通,好多人打倒了,是否都是叛徒、特务?”……“走资派要当敌人来打,(我)思想上就是不通。老干部总是给党做了些好事,做了些工作”。
对彭德怀同志上书言事被定为“反党”,她认为应当平反;关于所谓六十一个叛徒集团的案件的处理,她指出这是不公正的;……
“现在毛主席身边那几个人可靠吗?江青、叶群这些人……”。
《报告》认为张志新就是因为这些言论而被“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的死党冤杀了。
事实是张志新不仅仅是由于上述言论获罪的。

《报告》故意隐瞒了许多事实。比如:张志新多次在公开场所张贴标语,包括“打D毛泽东”、“绞S毛泽东”、“油Z毛泽东”、“千D万G毛泽东”等等。

开会时高呼打倒毛泽东的口号,写了大量攻击、漫骂毛泽东的言论,即使在批判林彪大会上,还站起来高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审判1975年张志新案经过基层法院判死刑,并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毛远新此时大部分时间在毛泽东的身边,“当时因车祸受伤根本没有参加会议”,这是80年代重审张志新案时的辩护律师张海妮讲的 。她还明确表示“张志新案”是“集体决定”。

围绕在张志新案件上的传言很多,在此不谈张志新的功过是非,发生这样的事件应该说大的社会背景是主要原因。

有些人出于政治目的拔高张志新,歪曲事件真相的目的的丑化毛泽东和他发动的文革。

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可以歪曲、篡改、编造、改写事实,可以避开张志新违反《公安工作六条》的现行,不谈张志新与原在东北的某高级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系,甚至把死不认错当成“坚持真理”,是当时针对毛泽东“阴谋史学”的产物,是阶级立场和世界观尖锐对立的结果,张志新只不过是这些人手中可以利用的一枚棋子。

客观地讲张志新的问题罪不至死。虽然她触犯了《公安六条》的规定,语言上违规较重,却没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也不具备组织煽动性,她的死属于“因言获罪”。

因言获罪是舆论与权力博弈的结果,也与处在的历史环境有关。

美国因言获罪最恐怖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共和党参议员麦卡锡在“共产党侵入政府和舆论界”的晃子下,促使美国成立了“非美调查委员会”,在文艺界和政府部门煽动人们互相揭发,使大批社会著名人士,包括演员卓别林、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爱因斯坦,学者史沫赖特、中国科学家钱学森等受到迫害。

2010年4月,中国留美博士翟田田因学业意见与教授不合发生口角,冲突中翟田田说了句“大不了就拼了”。随后,翟被控“恐怖分子”关入美国监狱。

2010年6月7日,白宫最资深记者海伦·托马斯因说出“居住在以色列的犹太人应回到他们在波兰、德国、美国等地的家中”的话惹恼了支持以色列的美国政府,被请出了白宫的“专座”。

75岁的英国作家艾伦写了本《狞笑的刽子手:新加坡的正义》中涉及了在新加坡使用死刑的案件,被新加坡逮捕。

其实因为言论不合政治或宗教被惩罚的国家很多,全在于国家的法律约定或宗教习惯,有些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密切关系。

镇压反革命分子最早要追溯到1950年的“肃反运动”。主要对象是对新政权构成威胁的各种旧势力,包括恶霸、地主、惯匪、特务、国民党党团及军警政骨干分子,以及曾经杀害中共人员或给中共造成严重损害的分子。目的是树立共产党的权威,稳固新生政权的政治地位,改善动荡和混乱的社会秩序。

文革期间打击现行反革命的主要依据是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显然,张志新的行为符合《公安六条》中需要依法惩办的对象。

由于当时“公检法”等司法机构几近瘫痪,规定中又没有立法程序,还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实际过程中执法权的流失、滥用提供了机会,从而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张志新案属于其中比较典型的例证。

张志新属于没有法律观念,故意向枪口上撞。但是,虽然触犯了《公安六条》,按例当惩,但在量刑上不符合死刑标准。

张志新是特殊历史时期下法制不健全的牺牲品,把她判刑的责任加在毛远新上显然不对。

且不说有《公安六条》这个在当时“法规”的利剑悬在头上,即使要追究个人责任也轮不到他。

第一次判无期徒刑的最高决策人陈锡联,时任辽宁高法院长的陈一光,通过判死刑并上报高院的辽宁最高负责人黄欧东或李伯秋,最后同意判死刑的辽宁省负责人曾绍山,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院长江华。

毛远新在张志新被枪决时,只是辽宁省委排名第六的副书记,而且只是在1975年2月26日省委常委会上才第一次听取有关张志新案的汇报,多数时间在北京毛泽东身边。

张志新从犯事到被执行死刑经过六年之久,除了拒不认错外,跟她在狱中表现有一定的关系。她被处决时四届人大已召开,其时邓小平也复出了,社会环境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

至于许多人演义的张志新被割断喉管或在狱中受到人身侮辱伤害,已被当初办案法官和监狱看守否认。

张志新于1975年4月4日被执行死刑。据说死前还高呼“毛主席万岁!”。

1979年3月31日辽宁省委召开了为张志新烈士平反昭雪大会,并被定为“革命烈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张志新原来的判决是有效判决,这就是为什么直到现在为止,那些曾经参预张志新案的所有当事人,没有一个出来忏悔的。且在平反时,法律工作者也不愿出头,最终是由省委直接给预平反的原因。

毛远新文革后被以“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于1986年被沈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外加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判决书中有一条就是“对迫害革命干部张志新负有主要责任”,然而在审判中根本没有提出过张志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