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斌民间借贷 陈文斌与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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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陈文斌,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高中文化.被告于明,男,30岁.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贺冬青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君.刘利群参加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陈文斌民间借贷 陈文斌与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方申请与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查封了被告于明豫ND3513号现代汽车1部.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为

原告陈文斌,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高中文化。

被告于明,男,30岁。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贺冬青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君、刘利群参加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陈文斌民间借贷 陈文斌与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方申请与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查封了被告于明豫ND3513号现代汽车1部。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49000元。经催告,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为原告写借条1张并承诺2008年12月10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能履行。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49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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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到庭答辩,未举证、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理由与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于明所写欠条1张。内容为:“今借陈文斌现金49000元,于2008年12月10日前还清”。

本院依照证据规则,经综合分析,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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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于明为原告陈文斌写借条1张,书面承诺所借原告的49000元,于2008年12月10日前还清。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于明借原告陈文斌现金49000元并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因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被告于明未按照自己的承诺及时归还原告所借款项,原告请求判令还本付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明归还原告陈文斌借款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不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放弃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