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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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娴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

原告王玉兰与被告王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娴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群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时被告出具借条交予原告收执,至今,被告不但不还本付息,甚至回避原告的追款,拒接电话,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2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