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李华清同名 原告李华清与被告三国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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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三国◑◑◑◑◑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雄伟,三国旅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参加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代签法律文书.原告李华清与被告三国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玉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四明.被告三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三国◑◑◑◑◑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旅游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雄伟,三国旅游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参加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物,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李华清与被告三国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玉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四明、被告三国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华清诉称,其于2010年8月19日在被告处任保安一职。2014年4月1日,被告未向其送达相关的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的事实劳动关系。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0元。其在被告处工作了四年,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9月24日,其因与被告间的劳动争议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其不服该委作出的(2014)第237号仲裁裁决书,诉请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第237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

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本文书还有1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