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群离婚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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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布和,内蒙古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住内蒙古自×区包头市.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日及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布和.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起名韩立群,已成年,20年来被告稍有不顺心,不顾白天黑夜,谩骂.恐吓.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并导致原.被告夫

委托代理人布和,内蒙古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住内蒙古自×区包头市。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日及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布和、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起名韩立群,已成年,20年来被告稍有不顺心,不顾白天黑夜,谩骂、恐吓、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无奈诉至法院,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1、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石宝二道边村房屋一套,价值30000元、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石宝渔海滩村房屋一套,价值30000元、石宝铁矿股份114000元、东风悦达起亚的小型轿车一辆,价值30000元、被告名下存款40000元,共计244000元,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为1994年8月4日。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2、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1份、(2009)达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1份、保证书1份,欲证明于2009年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在达茂旗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经被告保证原告予以撤诉的事实。该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3、房屋照片2张,欲证明原、被告共有位于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石宝镇二道边村、渔海滩村各有一套房屋。被告对该组真实性认可,但是渔海滩的房子在2015年11月9日已经卖给了郭兰柱并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位于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石宝镇二道边村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予……(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