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王永良诈骗案 被告人王永良犯诈骗罪一案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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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良.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诸密特.王泽波.浙江省宁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良。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诸密特、王泽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良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王永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永良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2013年2月至同年4月间,王永良为偿还债务通过中间人员联络,以承诺较低利息贴现等为诱饵,先后从被害单位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县勤业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山东东营众和橡胶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大发经贸部四家企业骗取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

42亿元(下均为人民币)的承兑汇票。随后,王永良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宁波荣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永程能源科技有限公……(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