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勇哪里人 被告人董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2018-01-06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被告人董志勇,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

被告人董志勇,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

河北◑◑◑◑◑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段某、被告人董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董志勇与被害人段某约定到滦县时代广场打架。当日晚6时30分许,段某及其朋友曾某到时代广场,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董志勇及其朋友陈某、孟某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厮打。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董志勇用刀子将段某腹部捅伤,致使段某肝脏右叶贯通伤、腹壁贯通伤、失血性休克。段某用菜刀将被告人董志勇、孟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段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董志勇和孟某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64123" a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ref="javascript:StatuteTipShow(1764123,148602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6年。

被告人董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董志勇与被害人段某因琐事相约到滦县时代广场打架,且事先均准备了菜刀、尖刀等凶器并联系了部分帮手。当日晚6时30分许,段某及其朋友曾某来到时代广场,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董志勇及其朋友陈某、孟某见面。

双方见面后遂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董志勇用刀子将段某腹部捅伤,致使段某肝脏右叶贯通伤、腹壁贯通伤、失血性休克。段某用菜刀将被告人董志勇、孟某砍伤,致董志勇右肘部裂伤,左背部裂伤,左手桡神经拇指桡侧分支断裂,拇短展肌部分断裂,大鱼际肌挫伤。孟某手部损伤。董志勇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后经法医鉴定,段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董志勇和孟某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志勇的供述:2015年1月22日,我和段某在滦县火车站喝酒时闹起来过,段某朋友曾某用酒瓶打我脑袋一下,但是没有打起来,被人给拉开了。1月27日下午1时左右,我看到有一个段某的未接电话,我就给回过去了。段某说出来待会。我说没空,下午再说吧。下午6时左右,段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哪呢,有空不。”我说:“等会,我一会回……(本文书还有4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