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王志永 被告人王志永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2-1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永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中央公园小区18号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骑式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766元.201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永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中央公园小区18号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骑式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766元。

2010年9月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公园小区28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贾某某黑色英克莱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663元。201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到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的世纪网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白相间正大方远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128元。2010年8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与文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的客美购物超市门前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53元。2010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西1里地路南的益通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段某黑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05元。2010年8月28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的芳林花园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色宝岛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72元。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中段的凯旋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灰色奥柯玛电动自行车一辆、蓝色宝岛电动自行车一辆。

经鉴定,该被盗奥柯玛电动车价值为1710元,该被盗宝岛电动车价值为124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志永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志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中央公园小区18号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牛某某红色骑式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7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1年1月8日早上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中央公园,盗窃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1年1月8日,其红色骑式永久牌电动车在京林中央公园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2、2010年9月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公园小区28号楼2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贾某某黑色英克莱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6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1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伙同他人窜至安阳市文峰区京林中央公园,盗窃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1年9月3日,其黑色英克莱电动自行车在京林中央公园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3、2010年8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到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的世纪网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白相间正大方远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1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0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其伙同他人到开发区后营村一网吧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许,其发现自己停放在开发区世纪网人网吧门前的正大方远牌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4、2010年8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与文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的客美购物超市门前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5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0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与文源路交叉口向西约200米路西的一个超市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刘华陈述2010年8月12日,其停放在铁西路与文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的客美购物超市门前的奥斯牌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5、2010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西1里地路南的益通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段某黑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0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西1里地路南的一个网吧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段某陈述2010年9月18日,其停放在文峰大道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向西1里地路南的益通网吧门前的奥斯牌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购买发票、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6、2010年8月28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的芳林花园1号楼,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蓝色宝岛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0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中午,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路东的一个小区内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8月28日,其停放在殷都区中州路北段的芳林花园1号楼下的蓝色宝岛牌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7、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志永等人窜至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中段的凯旋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灰色奥柯玛电动自行车一辆、蓝色宝岛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奥柯玛电动车价值为1710元,该被盗宝岛电动车价值为12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永供述其于2010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人民公园北门对面的一网吧门前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的事实与被害人苏某某陈述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经营的位于北关区灯塔路中段的凯旋网吧门前两辆电动车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证人李帅军证实2010年8月份一天晚上,凯旋网吧门前被盗两辆电动自行车、并由网吧进行赔偿能相印证。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估价鉴定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王志永退出全部赃款。

另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志永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均在卷可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