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久必分 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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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王利明/文侵权行为法是有关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源远流长的民法传统历史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此种模式的合理性极少受到学者的质疑并一直被赋予其高度评价[1].但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是完

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

王利明/文

侵权行为法是有关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予以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源远流长的民法传统历史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将其归属于债法之中。此种模式的合理性极少受到学者的质疑并一直被赋予其高度评价[1]。

但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我们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步骤,也是侵权行为法得以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两大法系的比较:英美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模式更具合理性

债的概念(Obligation)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曾对债定义为:“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2]罗马法的债的概念,最初起源于以后被称为侵权行为的私犯(ex decicto)中的罚金责任。

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前,同态复仇依然盛行,而至《十二铜表法》以后,对私法的制裁变成了由法律制度加以确定的财产刑(poena pecuniaria),这是一种由私人通过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手段而取得的私人罚金。

《十二铜表法》中已经对盗窃、侮辱、伤害规定了罚金,而直到共和国末期才逐渐完善[3]。而给付罚金的义务被列入债的范畴以后,罗马法债的概念才获得了其真正的含义,正如彭梵得所指出:“法律规定首先应当要求支付 罚金(poena) 或 债款(pecunia或res credia) ,只是当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给付或清偿时,权利享有人才能通过执行方式对其人身采取行动;直到此时,债(obligatio)才第一次获得新的意义,即财产性意义。

”[4]而正是因为给付罚金义务列入债的范畴,从而使罗马法债的体系得以建立,”就这样,在债的体系中,除契约之债(obligaiones ex contractu)外,出现了私犯之债(obligationes ex delicto或 ex maleficio)。

作为早期私人复仇的替代物,这种债的历史地位使它具有自己的特点。”[5]

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这一分类方法及依此建立的债法体系对后世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至13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在法国兴起,“法学家们对罗马法的复兴和中世纪欧洲共同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他们的著作与优士了尼的《国法大全》一起,构成了为全西欧所接受的罗马法。整个中世纪,法学家对于法律问题的解答在一些地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6]罗马法完备的债法制度,尤其是债的体系,对法国法无疑产生了重大影响。

17世纪,法官多马(Domat)根据罗马法精神,在《民法的自然秩序》一书中提出了应把过失作为赔偿责任的标准。他指出“如果某些损害由一种正当行为的不可预见结果所致,而不应归咎于行为人,则行为人不应对此种损害负责。

”[7]在该书中,他强调,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仍然属于债的关系,并应适用债的一般规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将合同称为“合意之债”,而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称为非“合意之债”,在该法典第1370条中规定,“有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义务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并非因合意而发生。

”前项义务或债务中,有些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有些则由于义务人或债务人的行为而发生。”这就是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置于债法中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