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合同法 王利明:合同法是什么

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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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合同,也称为"契约",它在人类历史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宗教典籍认为,契约确立了人与神之间正常稳定的关系;政治哲学家们指出,自愿与合意才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

合同,也称为“契约”,它在人类历史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宗教典籍认为,契约确立了人与神之间正常稳定的关系;政治哲学家们指出,自愿与合意才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易就是契约;甚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温情脉脉的两性关系的面纱下也常能捕捉到契约的踪影。

人类漫长历史中,每天都在进行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最终获得了马克思所说的“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从传统的封建时代向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型中,合同对瓦解封建等级制度的身份关系的桎梏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梅因将进步社会的运动称之为合同形态的运动。

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已截然不同于早期的人类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交换日益频繁,人类彼此依存都更加密切。生产与交换就在不断加速地把人们变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一个个紧密结合的分子,每个人都要各司其职、各专其位。

在许多市场经济社会,无论是物质产品的制造、流通,还是精神产品的创作、传播都已经被分割为无数个细微的环节,专业分工的细化程度已经超过人们的想象力。任何人在现代社会要生存下来,都不得不与他人以合同的形式相互给予信用或者取得信用,即进行交易。

现代人的一生就是在不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中度过的。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合同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市场正是由无数纷繁复杂的交易所组成的,这些无穷无尽的交易都要以合同作为其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可以说,契约本身构成了广阔的市场,市场化就是契约化。正因如此,人们才将现代社会称为“契约社会”,将现代经济称为“契约经济”。

既然契约已经完全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为了促成契约高效、快捷的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的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但合同法究竟是什么?人们对此似乎仍未形成普遍的共识。

比如,我们打开一部合同法,看到了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人误以为现实生活中人们订立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规则模式来进行。也有人问是否发生了任何合同纠纷就直接原因这些条款来处理?这些都反映了民众对合同法的认识还不尽妥当。

合同法首先是一部规范和鼓励交易的法。合同法定义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法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以鼓励交易(promoting trade)为其目标。只要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合同法的总则是关于交易的一般规则,其分则是关于交易的特殊规则。

合同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交易关系而展开。由于合同法主要是交易法,所以合同法也是创造财富的法。因为它保障了交易的进行,而交易是使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途径。合同法通过合同关系可以把静态的财产关系转变成人们相互之间的动态的财产交换关系,在交换过程中实现财产的增长。

合同法也是一部规范和引导人们正确缔约的法。合同法贯彻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例如,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内容,而只是听任当事人双方协商以确定合同条款。

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时候,合同法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有约定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时候,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据此,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务时,就需要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合同法分则是在典型的日常生活中的基础上构建的,其具有引导当事人订立较为完备的、妥当规范双方利益的合同,这就是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的功能。

一个饶有兴趣的现象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债法规定了详细的合同法分则,而英美法则缺乏此种规定,这就导致了在英美法国家,合同的订立缺乏法律更加明确的指导,因此当事人在订约中要花费更长的磋商实践来讨论合同文本,所以订立合同时常常要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则已经很完善、很明确,所以合同文本可以相对简略一些,这也说明合同法具有引导当事人正确订约的功能。

合同法还是规范和引导人们参与国际交易关系的法。当我们回想一下伏尔泰关于在法国旅行法律的变化就像更换马匹一样频繁的抱怨时,就可以知道18世纪末期法国私法的分散与混乱对市场的形成、发展造成的障碍,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使统一的私法规则代替了混乱不堪的习惯法。

在全球化时代,资本和商业交往需要突破某一国界,交易越来越需要规则的统一性,这样才能减少因制度的不统一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统一。

传统上两大法系在合同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和、相互接近,甚至走向统一。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合而为一。

经济全球化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不断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