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讲解合同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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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

王利明教授: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90%。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还是买卖。所以认真地领会好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对从事实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谈一下这个解释的积极作用。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鼓励交易的原则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有鼓励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本身就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的,交易越繁荣,市场越繁荣。《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而侵权法和《物权法》主要是保护财产的法。创造财富如何体现?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鼓励交易,通过鼓励交易来创造财富。

在这个解释中,有多个条款,比如第1条确认,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这对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法院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一旦没有书面合同,就不愿认真了解是否存在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直接宣告合同不成立。

现在只要有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存在。这就有利于鼓励交易。第2条第一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目的也是在于鼓励交易。

第二,尊重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精髓,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同法》必须全面贯彻合同自由的《合同法》。这个精神在《合同法》中体现得非常充分。

而在这个解释中,很多地方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比如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的规定,其本意就是尊重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体现的还是合同自由的精神。第三点,有利于弥补《合同法》的不足,填补《合同法》的漏洞。

这一点在解释中表现得很充分,比如《合同法》根本没有加以规定的预约合同,还有第18条、19条关于异议期间的规定、所有权保留的具体适用,还有第38条关于分期付款到底分几次才能认定为分期。

在《合同法》起草时,这个问题被认为是太过具体,有关的纠纷也不多,因此,《合同法》就回避了该问题,而将其留给司法解释来解决。但是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法律漏洞。这次这个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些漏洞,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

第四点,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有益的经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裁判规则。例如,第1条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单据来确立合同关系,就是因为实践中大量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手中只拿到了发票,但能否据此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解释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确认这个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依据,我认为这对法院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优点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今天谈的重点是针对解释中所存在的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对此,我想提一点个人看法,大家可以共同讨论。但是,我的本意并不是说这个解释不好,也不是批评,主要是将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来,我们大家一起深入讨论,通过争鸣使相关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