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王利明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民法典主体部分基本完备编纂条件成熟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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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时隔12年,民法典再次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时隔12年,民法典再次被提上议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追溯至2002年,民法典草案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后却未出台。现在再提"编纂民法典",是否目前编纂条件已满足?在各方关注之下,民法典的重要性究竟在哪?到底又应该如何编纂?

就以上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昨日(10月30日),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目前民法典编纂条件已成熟/

NBD:12年前,民法典草案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来却未出台。停滞不前的原因在哪?为何现在又提出"编纂民法典"了呢?

王利明:我国曾多次提出编纂制定民法典。未能编纂出只是因为当时的条件还不具备。但目前,民法典的编纂条件是成熟的。

首先,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单行法,民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基本完成。并且,我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司法审判经验不断发展,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有了空前提高,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

此外,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大批学者对民法典编纂进行了深入持久的研究,学界还形成了几部系统的建议稿,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学法、用法能力不断提高,这些都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社会基础。

NBD: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您看来,民法典的重要性在哪?

王利明: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缺乏一部民法典,因而各单行立法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规范之间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依然存在,从而影响了民商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且还会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

此外,民法典可以保证法律解释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为法官裁判提供法律保障。法典不同于单行法的汇编之处在于,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法典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 "资讯集中",以后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

NBD:有专家说,作为体系化的产物,民法典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的保障。为什么这样说呢?

王利明:民法典在依法公正裁判案件方面主要提供以下六个方面的保障:一是方便寻找法律;二是统一裁判依据;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四是准确解释法律;五是强化裁判说理;六是培养正确的思维方式。从这些方面,民法典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化的结构,从而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方便。

以整合现有法律为基础/

NBD:前期编纂民法典有过将民事法律简单拼凑的教训,在您看来,应当如何编纂民法典?

王利明:民法典应当首先设立总则。总则之中应当包括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和责任。民法典的分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中心展开,分则部分包括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权总则和合同法等。

此外,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人格权法。在这一方面,除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姓名和名称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这三种权利。

并且,要制定债法总则。然后通过整合完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将它们统一纳入民法典并分别作为分则的各编。为此,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整合已经制定出来的现行民事单行法,并按照法典化的要求,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此基础上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NBD: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利明:知识产权法虽然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因其内容非常庞杂、非常复杂,且随着科技的进步需要频繁进行修改,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单独规定。

对此,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予以概括性、原则性的确认和界定,确认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仅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客体。

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如果知识产权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外,共性的规则在特别法中不宜分散规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规定。

王利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参与合同法等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系 《物权法 (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人民大学版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