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到底撞老人了没 是撞了老人还是做好事蒙冤?宁波再现“彭宇案”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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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0日电(记者 郑黎)近年来,社会上对摔倒老人是扶还是不扶颇有争议,各地也出现过多次真真假假的"彭宇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于近日判决一起历经半年多,四次开庭,牵涉5名当事人的"彭宇案",引发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玩球孩子撞伤老人2013年7月27日晚,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学的田径场内跟往日一样,聚集着饭后散步锻炼的人.晚上临近8点,田径场内的灯光突然灭了,正当人们犯嘀咕时,在田径跑道上传来了一声声呼救声.一位老人倒在田径跑道上,发出痛苦的呻吟.显然老人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0日电(记者 郑黎)近年来,社会上对摔倒老人是扶还是不扶颇有争议,各地也出现过多次真真假假的“彭宇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于近日判决一起历经半年多,四次开庭,牵涉5名当事人的“彭宇案”,引发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玩球孩子撞伤老人

2013年7月27日晚,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学的田径场内跟往日一样,聚集着饭后散步锻炼的人。晚上临近8点,田径场内的灯光突然灭了,正当人们犯嘀咕时,在田径跑道上传来了一声声呼救声。一位老人倒在田径跑道上,发出痛苦的呻吟。显然老人倒地受伤了,有人打了110 ,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将老人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原本以为是一起意外事件,没想到倒地受伤的老人周某随后向民警报案,说自己是被一个踢球的小孩撞到倒地受伤的。据了解,周某今年78岁,是湖南人,和打工的儿子在镇海居住。平时他经常去某小学田径场散步,顺便捡一些空矿泉水瓶贴补家用。周某说,那天晚上突然田径场的灯光灭了,这时候从后面跑来一个10几岁的小孩,撞了自己一下,就倒地受伤了。经医院治疗,周某花去了1000多元,医院说他右股骨骨折需要手术,还要交好几万元,周某希望派出所帮忙找到这个小孩,让他的家长承担责任。

涉嫌撞人的孩子贾某在其母亲胡某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贾某表示,当天晚上6点多,我吃过晚饭去某小学找朋友踢足球,一直踢到晚上8点左右。这时球场的灯灭了,光线有点暗,为了抢球我就往后退,退着退着就撞到了一名七八十岁的老爷爷,他一下子坐在地上,用手抱着头,嘴里发出“哎呦哎呦”痛苦的叫声。我就赶紧去搀扶,老爷爷说腿很痛走不动了,还紧紧抓住我的手臂不让我走,我赶紧跟他道歉。后来警察来了,老爷爷这才放开我的手。做完笔录,贾某和母亲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为了查清事实,派出所找到了当时几个目击者孙某某、孙某、连某等几人,几人都证实了贾某将老人撞到的事实。

老人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2天。经鉴定周某右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为与贾某及其父母协商不下,周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及其父母三名被告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1000余元。

母亲改口:小孩是搀扶老人反被讹

成为被告后,贾某的父母却向法官表示,自己的儿子贾某并没有撞人,而是老人先倒地,贾某出于好心去扶,被周某讹上了。胡某表示,自己的儿子在公安做的笔录是无效的,公安给贾某做笔录期间自己曾有段时间不在场,而且做完笔录后自己迫于无奈才签了字。另外,贾某的父母还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小学为第四被告,理由是某小学未尽到灯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得知学校被告上法院后,作为负责人的周校长感到非常冤枉。他表示,学校体育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原本是政府推动的一项利民工程,开放的时间是晚上6点半到9点,当天8点熄灯是因为意外的停电造成的,属于意外情况,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周某是来学校捡瓶子的,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镇海法院先后于2014年2月18日、2月24日、5月20日三次开庭审理该案,但贾某及父母表示原告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有诸多疑点,双方分歧较大。

6月17日,镇海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并通知两位证人孙某和连某出庭作证。

到底是帮人还是撞人?

经审理,法官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了以下事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周某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散步,顺便捡拾饮料瓶,贾某在该小学田径场踢足球。当晚8时许,贾某在踢足球后退过程中,不慎撞倒周某致其受伤,后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周某残疾程度为十级。

审案法官表示,因贾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田径场是一个体育活动场地,人员比较多,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更应当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贾某在田径场踢足球时,也应当注意周围人群的安全,而其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周某与贾某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贾某的父母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另外贾某的父母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镇海某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发具有即时性,在没有监控录像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陈述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案件目击者基于社会公德对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如实作出陈述的行为应予以褒扬和保护。被告小贾在体育活动中不慎致原告受伤,虽依照法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活泼好动属少年儿童的天性,应得到原告谅解。小贾父母作为小贾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积极健康的教育,使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将来成为人格健全的栋梁之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