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柱判决书 彭宇案判决书是份说理充分的好判决书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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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一个月来,看到网民对南京彭宇案判决结果大肆鞭挞之口水,犹如滚滚长江,绵延不绝.我并不否认,彭宇案判决书可能在某些细节上有待商榷,但绝不是如

近一个月来,看到网民对南京彭宇案判决结果大肆鞭挞之口水,犹如滚滚长江,绵延不绝。我并不否认,彭宇案判决书可能在某些细节上有待商榷,但绝不是如某些媒体所指摘的一无是处,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这还是份说理充分的好判决(相对于很多语焉不详的判决)。

而时评作者们罔顾证据、自以为是的误读,把这场小小的审判,拖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关于事实的问题,是彭宇案中最大的争点。根据判决书所载,事实的版本有两个,一个是作为原告的徐老太诉称其在上公交车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若干。

另一个版本是被告彭宇辩称他并没有撞倒原告徐老太,而只是出于做好事对原告进行帮扶,结果被“反咬一口”。

两种说法,各执一词。我相信,百分之百的网友,都没有经历过这场事实,所以对于真相究竟是什么,任何人本来都不可置喙的。但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误读,“彭宇是学雷锋做好事,反而被人诬告”,《男子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摔倒的行人千万不要扶?》、《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此类标题不一而足。

同时,几乎所有的网友都添油加醋,把彭宇描述成做好事受了委屈的现代雷锋、把徐老太描绘成昧了良心恩将仇报的市侩、把法官嘲讽成脑子进水、是非不分的昏官,痛声疾呼“世风日下、道德沦丧”。

广大的网友们在这一场声势浩大的情绪宣泄中,充分展现了爱憎分明、嫉恶如仇、穷追猛打的“优良作风”,取得了压倒性的舆论胜利。但是,问题在于,谁看到了,这一切的一切?是的,没有人看到彭宇是做好事扶起老太太,也没有人知道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除了原告和被告——网友们依据的只是一面之词,而且大多数是道听途说。

但原告和被告基于诉讼结果的厉害关系,其陈述是最不可靠的,因此实际上这是一个事实的“罗生门”。

在日本著名电影《罗生门》中,诸人对亲身经历同一事实大相径庭的陈述,让我们知道不但原、被告不会说实话,连证人都是靠不住的。科学家可以通过不断地实验发现客观世界的规律,但作为历史事件的案件,一旦发生,就消失在时间长河中,没有时空隧道,法官不可能回到案发当时,去明察秋毫,而只能在支离破碎的信息中重新组织“可能的事实”。

因此,任何努力的建构,都注定达不到百分之百的真实。

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我们已经不可能确切地回溯彭宇案发的现场,而必须在遗留下来的证据上建构所谓的事实。这是人类认识的宿命,也是证明制度之所以产生的根源。从神判制度的非理性主义,到现代证明制度的理性主义,是人类审判制度的一次质的飞跃,它把审判的权力从虚拟的神交给了真实的人。

而意识到理性主义的局限性,意识到过分追求真相的消极影响,则是证据规则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大多数的证据规则,并不仅仅强调如何去发现真实,而是以正当程序的规范去约束发现真实的手段。

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应当依靠证据,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要义,但这里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被采纳和采信的证据,没有关联性的、混淆争点的、伪造虚假的、道听途说的、非法取得的,都会被排除在认证之外。

被排除的证据并不一定是其不可靠,而是相对于公正审判的价值而言,证据的价值已经被大大削弱了。没有被法庭采纳的证据,被视为不存在,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被视为没有发生过,这是现代法院审判与日常判断的不同之处。

正义女神蒙着双眼,只衡量其手中天平两端的证据分量,就是为了避免世俗的尘土遮蔽了其明断的视线。 除了以不可捉摸的“神”的旨意为裁判依据的神判证据制度外,历史上曾经出现一个法定证据制度时代,法律把所有证据的证明力规定得清清楚楚,男人的证言是一个完整的证据,女人的证言是二分之一个证据,下等人的证言是四分之一个证据,诸如此类。

法官只要做一些简单的算术,就可以计算出这些证据的分量,通常依据两、三个完整的证据就可以判案。

我国古代也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告定罪”、“三人证实,二人证虚”这种规定。这种机械的方法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它以一种定量的证据标准代替了定性的证据标准,束缚了法官的理性和主观能动性,使法官成为一部“自动售货机”,不能按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

这种荒谬的“形式真实”导致大量的不公正审判。因此,十八世纪以降,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种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

自由心证最经典的表述是:“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确信了吗?”在陪审团审判中,“内心确信”甚至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当然,现在自由心证制度为防止事实审理者的擅断,规定了很多证据规则和配套制度,形成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结合的模式。

但总的来说,法官裁判案件仍然是靠自由心证。彭宇案中受到网友最为猛烈攻击的,就是法官所依据的“常理”。他们认为,法官在审判中应当运用“法理”而非“常理”。

但是,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一个“常识”:运用常理断案既是各国法官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也是我国法律所赋予法官的权力。     与其他国家的证据制度一样,我国也承认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且承认法官可以以经验和逻辑断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又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除此之外,法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事实推定,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由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而且,在双方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律也赋予法官可以根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即可下判,而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而且认证活动本身也离不开逻辑和经验。

我们可以质疑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过程,但不能质疑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行为。     正所谓“细节决定判决”,法律人应该从舆论的漩涡中跳出来,冷静地看待彭宇案的证据、事实以及判决结果。

在我看来,法官依据全案证据作出的推理和推断并没有什么明显的错误。简单地举出几例:被告称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的说法,只有在解释被告为何撞到原告的原因时才有用——如果被告根本没有撞到原告,根本没有必要提到与其行为无关的细节;彭某曾经在调解中称其没有撞到徐老太,但他本人被徐老太撞到——这种解释,应当是彭宇所言,被告以此证明徐某某有过错,可见很可能是发生了碰撞;被告提出他是“做好事”,这属于一种积极的抗辩,也应当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当事人反对对方诉讼请求也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被告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被告扶起老人,也把其家属找来了,被告已经完成帮助人的目的,本应是回去上班,但被告却在周一上午上班时间主动把原告送到医院——此处法官常理的基础并没有以“自私人”或“雷锋”为基础的,而是以普通人为基础;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没有提及见义勇为,第二次庭审才提及,陈述的时机确实值得怀疑——被告本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被告到第二次庭审中才提出见义勇为的理由,不但有违举证期限,也不合常理。

顺便说一句,法官在庭审中还可以观察到当事人和证人的态度证据,发现其中当事人或证人陈述的真伪,这是任何一个没有亲历审判的人不能妄加置评的。

      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经验法则在审判中的运用,赋予法官可以依照在长期日常生活或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事物内在联系的经验来推定案件事实。这种推定不一定绝对符合客观真实,也不能排除一些其它因素,但只要所得出的结论可以让人信服,没有可反驳的证据,就应当认可所认定的事实。

裁判,特别是民事诉讼的裁判,并不是要绝对地查明案件事实,而是解决纠纷,只要认定的事实具有可接受性,裁判就是正当的。

当然,在本案中,裁判的说理细节可能还需要斟酌,但法官确实做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你可以反对法官运用经验的理由,但是不能反对他运用经验的权力。恰恰相反,我们需要正视而且加以规范的,是法官不加说明地滥用经验,而在裁判文书中又用语焉不详的“本院认为”一笔带过。

     到现在为止,彭宇案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仍然不知道——或许答案只有上帝知道,但法官却必须在衡量利益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法官可能犯错,即使错误的裁判,也必须由二审法院来纠正。当舆论铺天盖地涌向法院时候,这个现象本身就是很可怕的。对于一个尚未生效的判决施加如此压力,本身就违背了媒体的自律。

因为广大网民的“热情”参与,已经有人预言,二审肯定会改判被告胜诉,甚至有好事者还代劳写出了二审的判决书。也许,彭宇案最终以媒体的胜利而告终,但对于独立审判而言,这无疑是一次粗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