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靖丽水 原告夏靖与被告邵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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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贾佳,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丽琳,女,197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夏靖与被告邵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

委托代理人:贾佳,浙江思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丽琳,女,197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夏靖与被告邵丽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骏独任审判。因本院通过邮寄、直接等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贾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丽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夏靖起诉称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本金130192元,以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归还,共24期,每期还款金额为6726.59元,还款日为每月15日,还款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

同日,被告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由原告代为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全部款项支付,但被告仅归还了5期(即本金27123.33元,利息6509.62元)尚余本金103068.67元未付,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068.

67元,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3980.64元(以本金为基础,从2014年12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623元,共计134672.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邵丽琳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邵丽琳通过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夏靖借款130192元。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