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胜利被双规 原告赵胜利诉被告殷红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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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红莉,女,1976年3月17日生.原告赵胜利诉被告殷红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胜利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强.被告殷红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后经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胜利诉称,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后一直居住原告的房屋.原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和其女儿(原告的孙女)一起生活居住该房.2008年9月,被告将其女儿送至原告处长期居住,已经违背当初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春强,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红莉,女,1976年3月17日生。

原告赵胜利诉被告殷红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静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胜利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强、被告殷红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后经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胜利诉称,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后一直居住原告的房屋。原来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和其女儿(原告的孙女)一起生活居住该房。2008年9月,被告将其女儿送至原告处长期居住,已经违背当初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该房屋中搬出遭到拒绝,现要求被告从位于安阳市团结路县农行家属院3单元5楼东户房屋中搬出;由被告支付2008年9月至搬出房屋之日止的房租(每月按400元计算)。

被告殷红莉辩称,该房屋是2007年购买的,被告离婚前前夫的工资全部交给了原告,该房应为被告和前夫的共同财产。被告女儿赵心湲有先天性耳聋,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与原告商量后才送到原告处。被告当时离婚时与原告约定,谁同女儿生活谁居住在团结路的房屋,另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如果把房子过户到被告女儿的名下,被告同意搬出。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前夫赵之昌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安阳市三官庙村县农行家属楼3单元501号,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赵之昌的父亲)。被告离婚时曾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的女儿赵心湲与被告共同生活,可居住安阳市三官庙村县农行家属楼3单元501号房屋,赵心湲的抚养费由被告自理。2008年9月,被告将其女儿赵心湲送至原告处,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权证安县房私字第020000450号房屋产权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