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杨军 纠纷 原告周小满为与被告何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5-0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周利明.钟叶英,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杨军.原告周小满为与被告何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生苗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何杨军要求对借条内容及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3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4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满的委托代理人周利明.被告何杨军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周小满的委托代理人钟叶英.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利明、钟叶英,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杨军。

原告周小满为与被告何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生苗独任审判。审理中,被告何杨军要求对借条内容及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3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4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满的委托代理人周利明、被告何杨军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周小满的委托代理人钟叶英、被告何杨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茶女、陈伯江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小满起诉称:1999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借取人民币7万元,约定月息为一分半,同年3个月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2006年元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出具借条,被告尚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到2006年元月6日前的利息为3万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本息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何杨均第一次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未在借条上签字。

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何杨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为2006年元月6日,但借据下方书写欠月息叁万元,借款时间是2006年元月6日,当天不可能产生叁万元利息,不符合计息的常理及民间交易习惯,而且本案借据没有利息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所以欠叁万元的利……(本文书还有1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