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伦为何怕曾锦春 郴州贪官李大伦/曾锦春案二审宣判/图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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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李大伦和妻子陈立华一同受审,陈立华为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李大伦和妻子陈立华一同受审,陈立华为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干部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3.没收被告人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上缴国库。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大伦、陈立华、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