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伦死了吗 李大伦死缓 曾锦春死刑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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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8月14日讯 今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同宣判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样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不服一审宣判双双上诉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

本报8月14日讯 今天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同宣判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样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

不服一审宣判双双上诉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大伦、曾锦春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8月14日上午9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上诉人曾锦春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952.7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为何量刑不同

法院认为,李大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且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因此,“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另一方面,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目前,李、曾二人判决尚待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