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燕与刘亚平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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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案例标题]张晓燕与刘亚平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发文文号](2010)商区法执字第118号 [审判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

【案例标题】张晓燕与刘亚平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发文文号】(2010)商区法执字第118号 【审判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3-16【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2010)商区法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出生于×年×月×日 8月16日,×民族, 农民,住×××。 被执行人刘亚平,男,生于 1982年11月 28日,×民族, 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张晓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 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 10年 3月1 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帮助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燕1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 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增锋 审 判 员 唐 勇 审 判 员 党军生 二0一 0 年 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