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泼和张晓燕离婚 张晓燕与柴跃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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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张晓燕诉被告柴跃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燕.被告柴跃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晓燕诉被告柴跃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燕、被告柴跃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我进行殴打,给我身体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伤害。从今年8月1日起,我们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归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将位于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北苑小区家属院天成公司家属楼4号楼5楼东户住房一套判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有打架、吵架现象,但这是有原因的,我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柴雨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相互沟通交流不够,致使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之法院。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女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由于沟通交流不够,对一些事物产生不同的认识,以致出现生气、打架现象,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晓燕与被告柴跃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