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蕊判决书 丁凤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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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丁凤X,男,1954年8月1日出生,回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

被告人丁凤X,男,1954年8月1日出生,回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8月10日由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31日因本案被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当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同年9月3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凡永,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苑永兵,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凤X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纳、张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凤X及其辩护人孟凡永、苑永兵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6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丁凤X于2010年8月份,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的便利,接受北京北卫天正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于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济南办事处在山东省推广的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软件系统的建设、升级、维护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200000元银行卡一张。该款被丁凤X取出后,用于家庭支出及在济南市海尔绿城百合园小区购买车位使用。

2、被告人丁凤X于2008年底,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的便利,为于某某所在公司提供帮助,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受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0000元。该款被丁凤X用来给其子丁某某买房、买车时使用。

3、被告人丁凤X分别于2012年1月、2013年4月,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的便利,接受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在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朱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0元、美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61886元。上述款项被丁凤X用于购房及购物使用。

4、被告人丁凤X,于2010年5月份,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的便利,接受北京中联佳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开发的软件推广提供帮助,收受乔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0元用于家庭支出。

5、被告人丁凤X,于2012年4月份,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的便利,在其儿子结婚时,收受于某某所送人民币6000元用于家庭支出。

综上所述,被告人丁凤X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凤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78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凤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告人丁凤X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2、被告人丁凤X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

3、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4、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丁凤X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丁凤X的荣誉证书、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丁凤X利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于某某、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北京中联佳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其所在公司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3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788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丁凤X于2010年8月份,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于某某的请托,答应对该公司济南办事处在山东省推广的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软件系统的建设、升级、维护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为获得和感谢其帮助而给予的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该款被丁凤X分三次取出后用于家庭支出及在济南市海尔绿城百合园购买车位使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书证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个人转账凭条、转账凭证、单笔核对结果、个人业务取款凭证及附件,证实2010年8月24日,户名为马某甲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活期账户存入20万人民币,后分三次以丁凤X、马某甲的签名支取30000元、165000元、6873.90元。2012年10月17日户名为马某甲的银行卡被销户。

(2)证人牟某某的证明及济南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牟某某拥有车位的证明,证实丁凤X购买了牟某某所有在济南市海尔绿城百合园北区的车位,丁凤X付款165000元。

(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妇幼保健档案卡遗留问题相关书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培训以及试点相关书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指定出生医学证明设备型号相关书证。证实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对在山东省推广妇幼保健信息软件系统的建设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底,丁凤X被任命为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处长。其所在的北卫天正公司在山东开展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业务已推行了很长时间。其公司的业务同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联系很密切,经常打交道。

为方便其公司业务在山东继续顺利推广,2007年底,丁凤X在北京开会期间,通过中间人介绍,其和丁凤X认识了。2010年8月,其通过北卫天正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账户往一张浦发银行的银行卡内转账20万元,这张银行卡,是用其表哥马某甲的身份证办理的,一直被其用于公司的业务。

在山东省卫生厅办公楼216办公室,其将放有20万元银行卡和马某甲的身份证的信封递给丁凤X,信封上写着银行卡的密码,其说是一点心意,丁凤X推辞后收下。

其对丁凤X说,希望他以后能帮忙把其公司的业务推广到城市社区,丁凤X答应了,说今后会继续对其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后来丁凤X把马某甲的身份证还给其。马某甲不知道此事。其给丁凤X送20万元钱之后,丁凤X积极帮助其公司把业务向城市社区进行推广,其公司的业务在2010年、2011年从农村逐渐推广到了城市社区。

(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尾号为0482的银行账户户名是其,但其从来没有办理过这样一张银行账户。这张银行卡是其表弟于某某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一直都是于某某使用,账户里面的资金往来都是于某某操作的,其并不知情。

3、被告人丁凤X供述和辩解及亲笔所述材料,供认:于某某送给其一张户名为马某甲、金额为20万元的浦发银行卡。其第一次用银行卡取款3万元,用于日常消费。第二次用这张银行卡向一个叫牟某某的人汇款165000元,用于购买牟某某在济南海尔绿城小区的车位。

第三次从浦发银行卡中取款6857.88元,并将该银行卡销户。这6857.88元被其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其三次共从于某某送的浦发银行卡中转账或支取了201857.88元。除了于某某一开始往卡里存的20万元外,其余的1857.88元是这20万元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人丁凤X于2008年底,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以购房款的名义非法收受于某某为获得和感谢其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该款被丁凤X用于给其子丁某某买房、买车。

1、书证

(1)户名为丁某某的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2008年12月14日,该账户入款20万元。

(2)客户名称为于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7月1日,于某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对方户名庞某。2010年3月12日,于某某的账户转账15万元,对方户名丁某某。

(3)户名为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证实:2009年7月1日,汇款人于某某给收款人庞某账户汇款100万元。

(4)户名为马某乙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7月16日,户名为马某乙的银行账户向丁某某汇款20万元。

(5)户名为庞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9年7月1日,户名为庞某的银行账户收到于某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当日,这100万元分两笔归还本金授信贷款。

(6)马某乙、庞某消费贷款书证,证实:2009年6月2日,户名为马某乙的其他消费贷款金额49万元,2009年7月1日提前还款。2009年6月2日,户名为庞某的其他消费贷款金额50万元,2009年7月1日提前还款。

(7)户名为丁某某的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08年12月14日,进入款20万元。

(8)户名为丁某某的招商银行济南开元支行的金葵花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2010年3月12日,丁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到于某某汇款15万元后,丁某某从上海中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

(9)于某某购买丁凤X房屋相关书证,证实2009年12月29日,户名为丁某某的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路32号盛基汇景公寓楼商品房,经商品房买卖,登记为于某某所有。

(10)丁某某在上海购买房屋相关书证,证实2009年7月17日,丁某某在上海购买东靖路2250号弄29号1201室房产。

(11)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开展等相关书证,证实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注册信息及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标的盛基汇景公寓1单元1602室房产(含车库及地下室)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总价格为1264428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6、7月份,其购买了丁凤X位于济南市羊头峪路盛基汇景小区的房子,房子总价款130多万元。这套房屋丁凤X登记在其子丁某某名下。这套房屋正常的市场价不值130多万元,因为考虑到其公司在山东有很多业务需要丁凤X帮忙,所以在协商价格时把房价定的比正常市场价要高。

2008年年底,其有一辆奔驰轿车想出售,因为丁凤X的儿子丁某某做过销售车的工作,其委托丁某某帮其卖车。该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买车方先支付了20万元购车款,这笔钱打到丁某某的账户。

其和丁凤X商量让丁某某把这20万元钱留下,作为其购买羊头峪路房屋的定金。2009年6、7月份,其按照丁凤X的安排,通过银行账户,向丁凤X提供的一个银行账户上转账100万元,作为其购买羊头峪路房屋房款的一部分。

2009年8月底,羊头峪路房屋已经交房给其,其想把剩余的房款给丁凤X,丁凤X给其提供丁某某的银行账户,其转账30万元。在2010年3月份的时候,其去丁凤X办公室,丁凤X无意中提到丁某某想买辆车。

其为了拉近和丁凤X的关系,让丁凤X对其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更好的提供帮助。其说羊头峪路的房子手续都办好了,其也入住了,感觉不错,再给15万元,房子款就算结清,前段时间住丁某某的房子算租赁。

丁凤X听后也同意了,他把丁某某的银行卡号给其,其往丁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在其买羊头峪路房屋之前,丁凤X确实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装修费用已经包含在其购买这套房屋的130多万房款内。

其也没有租住过丁凤X羊头峪路的这套房屋。丁凤X从2007年底担任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处长之后,其公司在山东的业务开展的很快,也很顺利,丁凤X给予了大量的帮助和支持。其公司开发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在山东省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丁凤X提供许多帮助,并安排组织全省关于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培训和试点运行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解决了其公司的大问题。

(2)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6、7月份的时候,其在招商银行工作,其舅舅丁凤X给其100万元,让帮他在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丁凤X打电话让其提供给他一个银行账号,其给了亲戚庞某的一个银行账号。没多久,100万元转到了庞某的这个账户里。

因其当时急需归还贷款,这笔钱收到后让其用来归还其之前借贷的消费贷款。后知道这笔款是丁凤X出售羊头峪路盛基汇景一套房子的部分房款。庞某的这个账户一直是其在用,账户里的资金往来都是其操作的,庞某不知情。后其陆续分多次归还了丁凤X的100万元。

(3)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不认识于某某,这份银行交易明细所显示的银行卡从开户之后一直都是马某乙使用,卡也是马某乙拿着,卡里面的资金往来都是马某乙操作,其对这些交易都不知情。

(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羊头裕路盛基汇景公寓的一套房屋,2008年被其父亲丁凤X卖给了一个叫于某某的人,这套房屋具体售价多少记不清了。现在其名下有一套房屋,位置在上海市东靖路,这套房屋是2009年7月份购买的。

2008年底,其父亲丁凤X给其20万元,这笔款在其深圳发展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明细清单中显示2008年12月14日收入20万元。这20万元是其帮助于某某卖车的部分车款,这笔钱用来冲抵于某某购买其羊头峪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2009年8月31日及2010年3月12日于某某通过银行分别转账给其30万元、15万元。这45万元,是于某某购买羊头裕路房子房款的一部分。于某某为了在办理手续时少交税款,和其父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的假协议,房屋价款90万元不是真实的成交价款。其收到于某某转来的15万元款,加上其银行卡内剩余的几万元款,在于某某转账的同一天,购买了汽车。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南办事处负责仓库的保管、IC卡的发放工作。于某某是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于某某和其个人有亲戚关系。2008年底,于某某购买了丁凤X位于济南羊头峪路盛基汇景的一套房屋,总房款130多万元。

这套房子是在2009年年底办的过户手续,是于某某和丁凤X一块去办理的,房子过户到于某某的名下。办房子过户手续时,为了少交税款,他们之间还签订了一份假协议,协议上约定房款90万元。

这份假协议签订后,于某某让其保管着。其听于某某说房款130多万元,是分几次付的款,房款全部付清后,于某某支付的房款比约定的130多万元还要高。因为其公司在山东省的业务基本上都由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管理和监督,而丁凤X是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的处长,于某某想搞好和丁凤X的关系,让丁凤X对其公司业务多提供帮助,所以才给了丁凤X高于约定房款的钱。

4、被告人丁凤X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认:其出售给于某某的羊头峪路盛基汇景的房屋真实买卖协议已经没有了。其和于某某约定房价130多万元,近140万元。于某某购买房屋后分四次支付的房款,分别是2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于某某比约定的房价多支付了25万元。于某某的公司在山东主要从事妇幼保健方面的业务,其任职的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负责全省妇幼保健工作,其作为该处处长,对于某某的公司业务开展有着管理、监督的职权。于某某为让其对他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在购买羊头峪路房屋时,多支付其25万元。

(三)被告人丁凤X分别于2012年1月、2013年4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的请托,对该公司在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朱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美金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261886元,该款被丁凤X用于支付购买济南市海尔绿城百合园房款及家庭支出。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此次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丁凤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2)银行交易明细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2月30日,户名为朱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取款25万元。2013年4月24日,户名为朱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个人售汇借61886元、贷1万美元,卡取1万美元。

(3)丁凤X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丁凤X于2013年5月5日6时2分处境,2013年5月10日23时46分入境。

(4)中标通知书,证实2009年12月7日、2012年8月21日、2013年5月23日、2014年7月19日,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中,所投项目多次中标,为中标供应商。

(5)政府采购合同,证实济南爱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后,与沂南县、济南市历城区、费县等多地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

(6)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注册信息相关书证、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及社区卫生处发布的山东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TCT及病理质量控制报告、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宫颈癌检查项目进度督导、经费保障相关书证、山东省卫生厅两癌检查项目经费保障相关书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两癌检查项目培训相关书证,证实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及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及社区卫生处在山东省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中开展工作的情况。

(7)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丁凤X于2009年12月30日购买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百合园5号楼商品房。

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济南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公司的子公司,2006年4月份在济南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是张凌云,其是公司总经理。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医学类相关检验项目。2009年,其公司参与了山东省在农村妇女宫颈癌筛查项目的招投标并中标。

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这个宫颈癌检查的项目每次进行招投标其公司都中标。宫颈癌筛查项目的推广由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负责监管,丁凤X是该处的处长。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每年都会组织山东省宫颈癌检查方面的专家对其公司实施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和验收。如果抽查结果不合格,会直接影响到其公司的业内信誉及下一次参加山东省宫颈癌检查项目的招投标。

2012年1月份春节前,为了拉近和丁凤X的关系,让他对其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其准备了20万元现金,利用春节之际,把钱送给丁凤X。丁凤X在济南军区第五招待所参加培训会,其和他联系后,在培训会场找到丁凤X,向他要了车钥匙,说把茶叶放在车上。

丁凤X给了车钥匙。其将用纸包包着的20万元现金连同一盒茶叶装在纸袋内,放在丁凤X车上。其把车钥匙还给丁凤X后离开了。第二天丁凤X给其联系,问车里的20万元钱是怎么回事。其对丁凤X对其公司提供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说这笔钱让他买年货,希望他以后继续支持工作。丁凤X让其把钱拿走,其说有事马上离开济南。丁凤X也没再坚持。

2013年4月份,其听说丁凤X要去美国出差,为了搞好和丁凤X的关系,方便其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也为了感谢丁凤X在其公司业务发展给予的指导和帮助。在丁凤X的办公室,其拿出在银行里兑换的装在信封的1万美元,放在丁凤X的办公桌上,让他在美国时使用。丁凤X推辞说不要,其把信封扔在他办公桌上快步离开。

3、被告人丁凤X供述,供述:2012年春节前,其收了朱某某送的20万元人民币,都是面额为100元一张的人民币,一共20沓,每沓1万元,外面用报纸包着。2012年春节时,其置办年货等花费了一部分,剩余的钱,在2012年购买济南海尔绿城小区的一套房屋时,用于支付定金。

2013年4月份,其参加卫生部组织的团,准备去美国。朱某某到省卫生厅办公楼216房间其办公室找其,说准备了一些美元,到了美国使用方便。朱某某从随身带着的包里拿出一个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

其推辞不要,朱某某把信封扔在其办公桌上离开。其打开信封,里面有一沓美金,都是面额为100元一张的美金,一共100张,共计1万元。这1万元美金,其在美国时花费了一部分,剩余的钱回国后,在济南一家银行的门口黑市上,兑换成了人民币,兑换的钱被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四)2010年5月,被告人丁凤X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中联佳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乔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软件推广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乔某甲人民币2万元,此款被丁凤X用于家庭支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书证

(1)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协同应用系统建设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安装使用山东省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协同应用系统的通知,证实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于2010年11月1日、2011年9月9日发文督促各市卫生局加快中联佳宇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系统推广、安装、使用。

(2)中联佳裕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证实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甲证言,证明:2008年9月,其公司开发的软件在济南市免费推广试用,时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处长的丁凤X在检查试点工作时,对其公司软件的应用情况很满意,这样和丁凤X认识了。2008年年底,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全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平台软件公开进行招标,其公司中标。

其公司于2009年1月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的软件使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开始在山东省全省进行软件推广工作,很多县市区不用其公司开发的这套软件。

丁凤X担任省卫生厅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处长职务,分管软件的推广工作。为了公司的工作尽快顺利开展,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准备了2万元现金,放在了一个信封里,去丁凤X在省卫生厅办公楼二楼216房间丁凤X的办公室,其给丁凤X说了其公司在推广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难处,让丁凤X想办法帮帮忙,督促一下软件推广的事。

丁凤X答应了。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那个装钱的信封,放在丁凤X的办公桌上,说公司的事让他多费心,一点心意,让他收下。

丁凤X推辞不要,其把信封放下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省卫生厅召集山东各市卫生部门负责人开会,在会上,丁凤X强调了其公司软件推广的重要性,要求各市必须使用这套软件,并且加快使用的进度。后来,其公司的软件在某些县区市顺利推广开来。

(2)证人乔某乙证言,证明:其在中联佳裕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主要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方面的工作。乔某甲是我父亲,其和丁凤X没有经济上的往来。

3、被告人丁凤X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述:乔某甲的公司在2008年底中标了山东省全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平台软件的招标,中标后,他的公司开始在山东省全省进行软件推广工作,其单位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处负责软件推广和验收工作。

一开始软件推广工作进行的不顺利,很多县市区不用他公司开发的这套软件。2010年5月份左右,乔某甲到其办公室在省卫生厅办公楼二楼的216房间,乔某甲给其说了他们公司在山东省内推广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难处,让其想办法帮忙。

其考虑到乔某甲公司软件的推广和验收本来就是工作职责,就答应了,说尽量给他帮忙。乔某甲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个信封,放在了其的办公桌上,说让其多费心,这是他的一片心意,让其收下。

乔某甲直接把信封放下就走了,信封里面有2万元钱。乔某甲送的20000元钱被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过了一段时间,在一次省卫生厅召集的各市卫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上,其强调了乔某甲公司软件推广的重要性,要求各县区市加快使用进度。会议开完之后,使用乔某甲公司软件的县市增多了。

(五)被告人丁凤X于2012年4月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儿子结婚时,收受于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6000元,此款用于家庭支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丁凤X为其公司在山东的业务帮了不少忙,其表示感谢,也为了以后丁凤X能对其公司业务顺利发展提供更好的帮助。2012年4、5月份,丁凤X的儿子丁某某结婚。在军悦酒店门口,其送给丁凤X一个装有6000元钱的信封,丁凤X收下。

2、被告人丁凤X供述,供认:2012年4月份其儿子丁某某结婚,其在济南经十路军悦酒店请客时,于某某也来到军悦酒店。因为其和于某某仅限于工作上的联系,平时私交不是太好,并没邀请他。于某某给其说了恭喜之类的客气话,递给其一个装着钱的信封,里面装有6000元现金。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丁凤X被抓获,同年9月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追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山东省卫生厅任免职、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免通知鲁卫任(2014)5号、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免通知鲁卫任(2014)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侦查卷六册133-134页)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丁凤X于2008年4月16日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2014年3月29日,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2014年1月22日,将山东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日,丁凤X退休。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丁凤X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期间的职责范围。

3、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丁凤X被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当日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4、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证明:从丁凤X处追缴赃款737886元,现扣押于单县人民检察院。

5、丁凤X悔过书,证明:丁凤X的悔罪表现。

6、被告人丁凤X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丁凤X的身份基本情况及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上述各项事实的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凤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受贿数额261886元,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凤X愿积极缴纳罚金刑,并预交三十万元,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丁凤X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丁凤X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其受贿数额巨大,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处刑,故此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丁凤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凤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并扣押的赃款737886元,依法没收,由单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三、本院追缴被告人所获利息1857.88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