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亮判决书 陈明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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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陈明亮,男,52岁.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陈明亮判决书 陈明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陈明亮判决书 陈明亮盗窃一案

被告人陈明亮,男,52岁。因盗窃于2010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陈明亮判决书 陈明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陈明亮判决书 陈明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明亮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191号中机六院办公楼院内,将姜某某停放在院内大门口西侧的苏杰牌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未锁)盗走,以22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苏杰牌电动车价值1108元。8月18日,陈明亮被公安人员抓获。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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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安某某、保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领条、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陈明亮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后,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