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燕民间小调 杨小燕诉吴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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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杨小X,女,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军,云南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X,女,汉族,1976年6月1日生.原告杨小X诉被告吴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永红,人民陪审员任明新.徐俊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X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X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同居

原告杨小X,女,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军,云南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X,女,汉族,1976年6月1日生。

原告杨小X诉被告吴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永红,人民陪审员任明新、徐俊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X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X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同居住于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吴家营社区,平时关系尚可。2013年11月,被告和其丈夫以去西山区团结乡租地种田,缺乏资金为由找我借钱,我念及是同村人,遂借给了被告40000元的现金。

我与被告在11月4日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及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金,被告亦向我出具了收条。但借款于2014年1月4日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果。现只好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我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直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息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

原告杨小X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收条》一张。欲证明原告杨小X与被告吴X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杨小X借给吴红款项40000元,借期至2014年1月4日,届时如吴红不按期一次性还款,自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每月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吴X收到了原告杨小X借给的款项现金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该证据的形式、实质要件,内容要素完整,能说明借款的基本事实,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杨小X与被告吴X系同村村民。2013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杨小X借给吴红款项40000元,借期至2014年1月4日,届时如吴红不按期一次性还款,自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每月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吴X收到了原告杨小X借给的款项现金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X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收条》能够证实原告杨小X与被告吴X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杨小X也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被告吴X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欠款40000元的责任。原告诉讼的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杨小X与被告吴X虽约定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利率为每月5%,却以年利率6%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合同约定的实际,本院依法明确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限期届满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