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大法官简历 大法官办案札记 | 胡云腾谈第二巡回法庭的三项办案改革经验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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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律文书说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多年以前,我对这个问题做过一点研究,谈了一些看法.从实践中看,这个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有些法律文书不大说理.不善说理.不愿说理或者说理不妥当及说理没有针对性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此,当事人有反映,学界有诟病.这些问题在东北地区一些法律文书中同样存在,所以,为了改进法律文书的说理方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效果,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和诉求, 我们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其基本要求是,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都要一一回应当事

法律文书说理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多年以前,我对这个问题做过一点研究,谈了一些看法。从实践中看,这个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有些法律文书不大说理、不善说理、不愿说理或者说理不妥当及说理没有针对性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对此,当事人有反映,学界有诟病。这些问题在东北地区一些法律文书中同样存在,所以,为了改进法律文书的说理方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效果,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和诉求, 我们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其基本要求是,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都要一一回应当事人的质疑和诉求,不得采取简单地把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罗列后直接写上“申诉无理”、“申诉无据”或者“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等语言后驳回的做法。

据我们调研,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不到位, 原因有很多:第一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使然;第二是有些法官在观念上不够重视,认为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只要主文判得正确,说理可以简略;第三是法官要办的案子多、任务重,没有时间琢磨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第四是有些当事人没有律师或者请的律师说理水平不高,致使法官在裁判说理时难为无米之炊;第五是有些法官的说理能力不够,有些法官不敢说理,有的还囿于法律文书样式的要求,说理时放不开,怕言多必失;最后是法律文书说理的社会资源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说理困局,目前,法官说理既不能引用上级法院的或者其他法院法律文书的裁判理由,也不敢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意见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等等。

针对这一现实,我们要求二巡的法官们在裁判说理时,思想要解放一点,胆子要大一点,注意增强法律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充分性和通俗性。凡是当事人在申诉、申请再审、二审过程中提出了质疑和诉求,不论法官是支持还是不支持,都要阐述支持的理由或者不支持的理由。

我们还要求,合议庭在合议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在讨论案件时,不仅要讨论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而且要注意讨论裁判说理的问题, 以做到集思广益,为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进行说理时提供智力支持。

坚持法律文书的对应说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数量对应。比如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多少个诉求和理由,在法律文书中,法官都必须一一回应。对于有理的诉求和申诉理由,法官要明确表示支持和肯定的理由,对于无理的诉求和申诉理由,法官要一一阐明不支持的意见和理由,即使当事人说的毫无道理,法官也要给予适当的回应。

二是性质对应。所谓性质对应,是指法官要明确当事人提出问题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案件纠纷积累了很多不满和怨气,或者因此前的诉权保障不到位而积累了一些不满,但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什么问题,此时法官就要注意从化解矛盾、吸收不满的视角着重说理,特别要从情理、相关案例和生活常理等角度加强说理,而不能仅仅只引用法律条文跟当事人讲法理。

又如,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对原判提出法律适用质疑的,法官在裁判说理的时候就要从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其他法院的惯常做法及法官群体的通常理解等角度进行说理。我们曾经办理过一个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他利用诉讼诈骗他人的事实一直不服,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九)》才规定诉讼诈骗犯罪,而他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 所以不应当判决他构成诈骗犯罪。

我们在驳回通知书中,明确指出,通过诉讼活动诈骗他人钱财,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就有不少法院按照犯罪论处的案例,并明确释明,申诉人可以查阅全国法院此前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这样说理对于解决申诉人因诉讼诈骗而被定罪所产生的心理不平衡比较有效。

再如,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提出事实证据疑问的,裁判文书在说理时就要立足证据裁判原则进行说理,不能只讲“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就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形,讲清楚事实证据是否真有疑问,明确告诉当事人对事实证据问题不能止于提出疑问,还必须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举出相应证据或者阐述支持自己疑问的理由,以便法官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让另一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是主体对应。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有些案件是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或代为申请再审的,有些案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代为申诉或代为申请再审的,针对不同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主体,法律文书在说理时要有个性化和区别对待。

对于由律师代理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由于律师都是懂法、讲理的,所以说理通常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本身的道理讲清楚即可;对于当事人本人提起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由于当事人并不十分了解法律,有的或因偏见而滋生了怨气等,说理就要注意针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认知水平进行,注意运用常理和生活经验(如果是犯罪分子本人申诉,且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法官在说理时,还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释明生效裁判的合法和公正,且注意从教育矫正的角度进行说理,明确要求其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对于由近亲属代理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我们二巡受理的申诉案件,多数都是当事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这些人中多数是老年人,有的是没有职业的,有的是退休的),他们的申诉诉求,往往不限于案件本身, 也不仅仅从当事人本身的利益出发,还会提出其他要求,对这些人的说理,既要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法律,还要注意有社会视角和情理规劝,说理宁可长一些,同时要注意说理方式,讲究说理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