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锋立案 原告张珍与被告张学锋、杜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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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张珍与被告张学锋.杜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白蓉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原告张珍与被告张学锋、杜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白蓉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珍的委托代理人赵慧、被告张学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香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珍诉称,2012年5月26日,被告张学锋和被告杜香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0.025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26日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

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本金200000元,2012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共计30个月,月利率按2%计算),本息共计320000元,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学锋辩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被告杜香丽是被告张学锋的妻子。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从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26日的利息30000元。对已支付过的利息没有异议。……(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