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强李小龙 原告胡保伟、李胜强与被告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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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胡保伟.李胜强与被告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保伟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东领.李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义朋的委托代理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保伟.李胜强诉称:2014年,原告到被告在唐山承包的工地打工,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剩余6576.82元未付.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

原告胡保伟、李胜强与被告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保伟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东领、李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义朋的委托代理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保伟、李胜强诉称:2014年,原告到被告在唐山承包的工地打工,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剩余6576.82元未付。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共计6576.8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俊喜缺席未答辩。

被告李义朋辩称:1.李义朋与原告之间从来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义朋在本案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李义朋与原告方及其他劳务人员和带班人员一样,都是为被告李俊喜打工和提供劳务,故原告方诉请及所述事实理由与李义朋无关,李义朋虽与被告李俊喜有亲戚关系,但依法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责任,原告劳动报酬应……(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