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刑事辩护 陈瑞华:论刑事辩护的理论分类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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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内容提要:在刑事辩护领域,我国存在着一种"五形态分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刑事辩护被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类型,这些辩护

内容提要:在刑事辩护领域,我国存在着一种“五形态分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刑事辩护被区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类型,这些辩护形态各有其诉讼目标,也各有其辩护手段。这种辩护形态的划分不仅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前阶段也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但是,这种“五形态分类法”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憾和不足。有必要从律师辩护的实践出发,系统地总结律师界的辩护经验,以便形成更为成熟的刑事辩护理论。

关 键 词:刑事辩护/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辩护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很多研究者对刑事辩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给予了关注,但在理论分析方面却直接套用了一些源自西方的结论,研究成果也大都是一些对策法学作品,而那种真正从中国刑事辩护实践中总结规律、提炼出理论的作品并不多见。其中,有关刑事辩护分类问题的研究不仅少之又少,而且已经远远落后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实践。

在一些法学教科书中,刑事辩护被大体区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等三种类型。①这是根据辩护人的产生方式和辩护权的行使主体,对辩护所作的基本分类。这种几乎为所有法学教科书所接受的分类方式,直接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然,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对辩护作出了分类,②如根据审判程序是否必须有辩护人参与的标准,将辩护分为强制辩护与任意辩护;根据辩护人的产生方式,将辩护分为选任辩护与指定辩护;根据辩护人的人数,将辩护分为单独辩护、多数辩护与共同辩护等等。③

然而,律师通过辩护活动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呢?迄今为止,《刑事诉讼法》一直保留了一个标准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要求,显示出刑事辩护的目标要么是完全推翻公诉方的实体指控,说服司法机关作出无罪的决定,要么是削弱控方的诉讼主张,促使司法机关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结论。

而要达到这些目的,辩护人就需要依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从犯罪构成或者量刑规范上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论点,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实体性辩护意见。

可以说,传统的刑事辩护主要是一种以刑事实体法为依据的辩护形态。而维护刑事实体法准确而公正的实施,也是律师辩护所要达到的理想结果。

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于总结制度和实践的运行规律,通过概念化的努力,达成一种富有效率的理性对话和交流。上述对刑事辩护所作的类型化分析,对于解释辩护权的来源、主体以及行使方式,确实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随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也随着律师界对刑事辩护实践的广泛探索,刑事辩护的实践形态出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于刑事辩护理论分类的研究也应当与时俱进,从刑事辩护的经验中总结出一些新的理论。

例如,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阶段逐步从审判程序向审判前程序扩展,他们在审判前阶段有了越来越大的辩护空间。原来以当庭宣读辩护意见为核心的辩护方式,已经越来越被人诟病,刑事辩护的重心开始转移到法庭调查环节,律师通过对公诉方证人的当庭盘问、对公诉方证据的有效质证来论证公诉方对指控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又如,原来那种主要以犯罪构成为依据的辩护形态开始发生变化,律师越来越普遍地就非法证据排除、变更管辖等问题提出诉讼主张,出现了种类多样的程序性辩护主张。

不仅如此,诸如量刑辩护形态的出现,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的选择性使用,对抗性辩护与妥协性辩护的交替转换等,也都显示出刑事辩护的形态日趋多元化、辩护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的发展态势。

在2011年的“章国锡受贿案”中,律师的辩护主要围绕被告人章国锡受到非法侦讯的事实展开,提出了排除非法供述的诉讼请求。在辩护律师的强烈坚持下,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针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调取了证据,组织了专门的举证和质证活动,最终确认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事实,并作出了排除非法供述的决定,从而最终影响了本案的量刑结果。

④而在2014年的“念斌投毒案”中,律师不仅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发起了挑战,而且还聘请了多个相关领域的专家,就侦查机关所作的鉴定意见提出了专家意见,甚至还说服法院传召这些专家出庭作证,对公诉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了质疑。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方专家的意见,将公诉方的鉴定意见排除于裁判根据之外。这种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灵活运用,最终促成了本案的无罪裁判结果。⑤

上述两个案件在律师界产生了极大反响,也促使不少律师探索新的刑事辩护道路。那么,面对处于司法改革“风口浪尖”上的辩护制度,面对刑事辩护实践越来越走向专业化的现实,法学研究者究竟该如何展开研究呢?假如我们仍然像过去那样引入西方法学的一些概念和理论,解释中国刑事辩护现象,或者动辄根据逻辑推演来提出改革刑事辩护制度的方案的话,我们可能既无法与时俱进,也会感到力不从心。

相反,假如我们放下既有法学理论的“包袱”,从中国刑事辩护的实际经验出发,通过发现问题、揭示制约因素并进行概念化的努力,对刑事辩护的形态进行理论总结,那么,我们或许可以揭示出更多的刑事辩护规律,从而作出一些理论上的贡献。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拟以中国刑事辩护的实践经验为出发点,对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作出初步的分析和评价。根据辩护的目标和方法,我国律师界将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这五种辩护形态主要存在于审判程序之中,在审判前阶段也具有一定的制度空间。这五种分类有其积极的价值,也有一些值得重视的局限性,有必要作出适当的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