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有效辩护 陈瑞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两大核心问题和有效辩护的两个基本保障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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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有效辩护不是我国的本土概念,它来自于美国在美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二,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我们国家整个法制理论开始强调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比如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起来,比如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权逐渐得到强化但近几年,我们意识到光靠保障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是不够的,即便有律师帮助,辩护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无罪辩护基本上是无效的辩护,根据最高人

有效辩护不是我国的本土概念,它来自于美国在美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二,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基本原则,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我们国家整个法制理论开始强调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比如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起来,比如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权逐渐得到强化但近几年,我们意识到光靠保障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是不够的,即便有律师帮助,辩护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无罪辩护基本上是无效的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5年的无罪判决是1142人,其中自诉案件占了三分之一左右,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也就67百件,而我们整个刑事案件的总数字突破了120万件,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应该是全世界最低的再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陷入困境,有些地方陷入绝境从成文法上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比美国差,不比大陆法系国家差,根本问题不是法律条文的问题,是整个制度环境和体制问题就此背景分析,在当前从美国引进有效辩护的概念,是切合中国刑事辩护实际的总体而言,有效辩护在中国的实现,要有如下两个基本的保障

(一)良好的司法制度环境保障

不能够把责任都推给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得有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和环境,给律师的执业创造基本的执业条件我们今天很多的制度,很多的规则是不利于律师的执业,无法展开有效的辩护,所以出现了有效辩护难,乃至出现无效辩护的问题,跟体制制度和程序设计有直接的关系如证人出庭制度,这是明文写在刑事诉讼法中,但细看法律的规定,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可以对任何一个证人,都可以让他不出庭,也不违法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不赘在这样的一个法院享有无限自由裁量权的体制下,律师的申请权几乎可以无理驳回的环境下,你怎么有效辩护,是做不到的

(二)律师本身尽职尽责的保障

律师本身要尽职尽责今天的刑事辩护已经到了需要重新整合,重新反思的时候,因此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有必要研究在现有的体制下,如何挖掘潜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良的服务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可谓困难重重,例如刑事辩护观念极其落后,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操守令人堪忧,也不能把一切都推给司法制度现在很多律师竟然还在强调独立辩护人理论,应该说这是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时期陈旧的执业伦理,而从世界范围内看,忠实于客户利益是最高的执业伦理,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又谈何有效辩护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在此不赘

总之,要想在中国实现有效的辩护:一方面我们需要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让整个制度更为科学人道和人性化;另一方面,我们律师本身也需要反思,如何实现高质量的辩护,如何实现辩护制度的转型,像过去那种大专辩论会式的辩护制度辩护模式,已不合时宜今天辩护的形态已走向多元化,辩护的阶段逐渐前置到侦查起诉和审判前阶段,出现了大量妥协性辩护的形态,需要律师去沟通,去协商,去谈判,去交涉,去妥协,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