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 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 改革及其限度

2018-04-2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中撰文认为,目前我们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属于一种"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即在一种全面和整体性国家体制中,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中撰文认为,目前我们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属于一种“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即在一种全面和整体性国家体制中,在司法的基本格局和运行机制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在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的技术方法上要求侦查、起诉面向审判、服务审判,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判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作用,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操作及可操作的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控诉面向。侦查、公诉机关应当有效履行证明责任,使控诉证据达到法定标准,经得起法律检验,从而切实改善审判条件。(2)审判面向。

其基本要求是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对刑事案件严格把关,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三)程序面向。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举证、验证、质证、认证在法庭展开,将庭审作为心证来源的主要渠道。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须在司法体制与诉讼机制的互动式改革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落实“三个面向”的要求,以初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逐步推进法律适用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刑事司法的“线型结构”发起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