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的书 陈瑞华:不容许任意的专横的武断的判决书存在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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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陈瑞华: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并引发出很多不同的观点,我认为这样的讨论本身,对于推动中国司法的文明和司法的改革,都非常有意义的.近期以来,中国的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中国司法的状况以及有关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今年的"非典"肆虐时期,广东的孙志刚案件,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和讨论,并直接带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与此相关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大讨论.我也非常高兴地注意到,一些地方针对房屋拆迁案件,上访申诉者的收容遣送案件,甚至劳动教养案件,出现了请求

陈瑞华: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并引发出很多不同的观点,我认为这样的讨论本身,对于推动中国司法的文明和司法的改革,都非常有意义的。

近期以来,中国的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中国司法的状况以及有关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今年的“非典”肆虐时期,广东的孙志刚案件,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和讨论,并直接带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与此相关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大讨论。

我也非常高兴地注意到,一些地方针对房屋拆迁案件,上访申诉者的收容遣送案件,甚至劳动教养案件,出现了请求最高立法机关予以违宪审查的呼声。这表明,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具体的个案进行评论,而是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地推动这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变革。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中国法制的希望,也是中国司法走向文明公正的希望。

关于刘涌案件的讨论,我和大多数的网友一样,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并不了解,刘涌究竟该不该判死刑,甚至究竟该不该判有罪,都应当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按照合法的公正的诉讼程序,来作出权威的判决。

当然,一个案件的判决产生以后,社会各界有权对它评头论足,也有权对它予以批评。但是我们要知道,案件的办案过程和办案程序,是不是具备公平正义的标准?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辽宁高院对刘涌案件的终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的瑕疵,因为它没有在判决书中解释它判决的理由,没有说清楚为什么对一审的死刑判决作出改判,也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判决背后的隐情。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他的质疑、怀疑甚至批评。

最近几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判决书的改革,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中充分地说明理由,并将这一点作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但非常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尽管在篇幅上有所增加,在说理上有所加强,但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予以回避,使没有参加庭审的人无法了解双方的争议所在。

第二,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有罪甚至判决被告人死刑的时候,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而只是留于罗列证据。

第三,对于法院不准备采纳的观点事实和证据,判决书也不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甚至对有关的观点,故意地忽略不计,不予置评。判决书对一种观点不采纳这并不奇怪,但令人奇怪的是,不给出任何说明和解释,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司法专横,也容易带来司法的恣意妄为,甚至出现司法腐败。

刘涌案件给我们最大的教训是:法院的判决除了要充分地说明它的结论以外,还要向社会公众充分地说明判决的理由和相关的信息。今天的法治社会,已经不容许那种任意的、专横的、武断的判决书的存在。人民法院要继续推动司法改革,就应该从判决书的改革入手,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让社会公众真正了解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这既是司法民主和文明的标志,也是信息公开等民主制度的要求,对于这一点,我国各级法院,其实应当从中吸取最大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