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森林诉被告孙润兵身体权胶葛一案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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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托付代理人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润兵,男.原告李森林诉被告孙润兵身体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森林及其托

托付代理人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润兵,男。

原告李森林诉被告孙润兵身体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森林及其托付代理人呼克旺、被告孙润兵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李森林诉称,2014年5月23日20时50分许,原告在家睡觉,不料,被告竟私行闯入原告家中,不问青红皂白手持短刀向原告捅来,后原告匆促躲闪站起,被告持刀捅向原告的右臂膀部位,其时鲜血直流,被告持凶器逃离现场。

原告叔叔将原告扶送到龙凤镇基地卫生院急救并住院治疗。龙凤镇派出地点原告家族报案后,出警予以处理。经医院确诊:右上肢肱骨下段外侧尖刀伤。原告在住院时期被告分文的医药费未予承当。原告现表现:右臂膀麻痹。2014年12月1日,介休市公安局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申述,请依法判决。

被告孙润兵未提交答辩状。

为证实其建议,原告李森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

1、相片两张,以证实原告受伤状况。

2、入院证、出院证、确诊证实书、查看报告单,证实原告被捅伤后的确诊的伤情及受伤部位,算计住院63天。

3、医药费单据41张,证实原告共花费医药费6658.19元。

4、交通费、饭费收据,共29张,证实原告住院时期交通费、饭费花费状况。

5、证实资料,证实原告误工状况。

被告孙润兵对原告李森林提交的依据,宣布了以下质证定见:对入院证、出院证、确诊证实书、医药费收据……(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