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莲结婚 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因离婚纠纷一案

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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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莲及其委

原告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晶,被告曾志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毓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莲诉称: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双方婚姻缺乏基础,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曾奕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1600元。

被告曾志坚无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4日,原告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登记结婚。1997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曾奕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至2009年8月间,原告前往新加坡打工。回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原告埋怨被告不会挣钱而经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

2010年3月间,原告陈爱莲曾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曾志坚离婚。同月22日,原告主动撤回起诉。2010年10月25日,原告陈爱莲再次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曾志坚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孩,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1600元。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2010)荔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原告埋怨被告不会挣钱而经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念及未成年的孩子,遇事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关系可以和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爱莲与被告曾志坚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爱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