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始末 升级版李昌奎案再引生死之辩 被害女系人大代表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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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婚姻家庭矛盾激发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是否等于"不杀"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再引生死之辩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句话: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非常案件一审.二审,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梁超因枪杀妻子"被判死刑".不料,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判结果变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

婚姻家庭矛盾激发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是否等于“不杀”

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再引生死之辩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句话: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非常案件

一审、二审,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梁超因枪杀妻子“被判死刑”。不料,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判结果变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此案又起波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重审结果又提出抗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萧县人民法院再审了此案。

因此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后提起的再审,案犯仍有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此案又被称之为“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

生死之间

从死刑到死刑缓期执行

梁超与被害人张某于1989年5月结婚。婚后,梁超与多名妇女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11月24日晚8时许,梁超在与情妇郭某等电话联系后,回到家中,持枪朝被害人头面部射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2009年11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梁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289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于2010年7月31日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高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宿州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宿州市中院重审。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重审判决,对梁超以同样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梁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被害人亲属对重审判决不服,向安徽省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超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纠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0月13日在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