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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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一.拉脱维亚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    二.拉脱维亚国家主权属于拉脱维亚人民.    三.国际条约规定范围内的拉脱维亚领土包括维德泽梅.拉特加列.库尔泽梅和泽姆加列.   四.拉脱维亚国旗为红底白条旗.                                                    第二章议  会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五.议会由一百名人民代表组成.    六.议会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按比例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七.拉脱维亚划分为若干单独的选区,每一选区入

   一、拉脱维亚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    二、拉脱维亚国家主权属于拉脱维亚人民。    三、国际条约规定范围内的拉脱维亚领土包括维德泽梅、拉特加列、库尔泽梅和泽姆加列。

   四、拉脱维亚国旗为红底白条旗。                                                    第二章议  会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五、议会由一百名人民代表组成。    六、议会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按比例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七、拉脱维亚划分为若干单独的选区,每一选区入选议会的人民代表的人数,根据该选区选民的比例确定。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八、凡在选举第一天年满二十一岁的全权拉脱维亚男女公民均拥有选举权。    九、凡在选举第一天年满二十一岁的每一位拉脱维亚公民均可被选入议会。

   十、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    十一、议会选举应在10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

拉脱维亚共和国宪法

   十二、新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上届议会的权限同时结束。    十三、如果议会解散,议会选举改在其它时间进行,则该议会应在其选举后的一个月之内召集会议,其权限在两年后l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结束,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同时开始工作。

   十四、选民不能罢免个别议员。

   十五、议会会议在里加召开,只有特殊情况议  会会议方可在其它地点召开。    十六、议会主席团由议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议长、两名副议长和秘书。

议会主席团在议会权限内连续工作。    十七、新议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议会议长或受主席团委托由主席团其他成员宣布开幕。

   十八、议员是否擅权由议会自行检查。    十九、议会主席团召集议会会议并确定例行或非例行会议的时间。    二十、根据国家总统、总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主席团应决定召开议会会议。

   二十一、议会制定议事规程以明确其内部活动和程序。    二十二、议会会议公开进行。

根据十名议员、国家总统、总理或某一位部长的要求,议会可在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以多数票赞成的情况下举行秘密会议。    二十三、半数以上议员参加,即可召开议会会议。

   二十四、议会在与会代表以绝对多数票赞成的情况下方能通过决议,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十五、议会选举产生各委员会,并对其人数和任务作出规定。

委员会有权要求部长或自治机关为其活动提供必要的报道和说明,亦可邀请有关部或自治机关的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并请其作解释说明。委员会可在议会休会期间工作。    二十六、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议会在一定情况下应任命议会调查委员会。

   二十七、议会有权向总理或部长提出质询或问题,后者应亲自或由其授权官员作出回答。

根据议会或其委员会的要求,总理或部长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案卷。    二十八、议员在履行义务时进行的表决或阐述的观点不得因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

尽管议员履行义务,但亦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为:(1)传播其明确知道的败坏他人名誉的消息;(2)传播败坏有关他人私生活或家庭生活名誉的消息。    二十九、未经议会允许,不得逮捕议员,不得对其进行搜查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其自由。

议员犯罪可被逮捕。议员被逮捕的消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报议长,由议长在最近一次议会会议上向议会通报是否继续逮捕或释放被拘捕的议员的决定。

在议会休会期间或议会会议召开之前,由议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应当逮捕议员。    三十、未经议会允许不得对议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或行政调查。    三十一、议员有权拒绝提供如下作证:(1)把他当作人民代表而把某事情或某消息托付过他的人;(2)本人在履行人民代表职责时受其托付某事情或某消息的人;(3)关于这些事情和消息的内容。

   三十二、议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接受国家委派并获取额外报酬。

本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部长,尽管他们可能不是议员。    三十三、议员可以从国家财政中获取奖励。    三十四、如果有关议会或委员会会议的报告符合事实,任何人都不能被追究责任。只有征得议会主席团或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提供对议会和委员会秘密会议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总统

   三十五、国家总统由议会每三年选举一次。    三十六、通过秘密投票方式获得五十一位议员的多数赞成票即可当选国家总统。    三十七、未满四十岁者不可当选国家总统。

   三十八、国家总统不得兼职。如果议员当选国家总统,则应辞去议员职务。    三十九、同一个人不得连任六年以上国家总统。

   四十、在选举后的首次议会会议上,国家总统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作如下宣誓:“我宣誓,我的所有活动将造福于拉脱维亚人民。我将竭尽全力维护拉脱维亚国家及其人民安定团结。

遵守拉脱维亚宪法和国家法律,并将其视为神圣不可侵犯。我将公正地对待所有人,真诚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四十一、国家总统在国际关系方面代表国家、任命拉脱维亚外交官,并接见外国外交代表。

总统实施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的决议。    四十二、国家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总统在战时任命总司令。    四十三、国家总统根据议会决议宣布战争。

   四十四、别国对拉脱维亚宣战或敌人进犯拉脱维亚边境,总统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防御措施。同时,国家总统应立即召集议会开会,由其作出宣战和战时的决议。

   四十五、国家总统有权赦免法院对其判决业已生效的罪犯。此赦免权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应有其它赦免程序的情况。议会宣布特赦。

   四十六、国家总统有权召集并主持内阁非常会议,制定会议日程。    四十七、国家总统拥有立法动议权。    四十八、国家总统有权提出解散议会。

此后应进行全民公决。全民公决时若半数以上选票同意解散议会,议会即被解散,并在议会解散的两个月之内重新进行选举。    四十九、若议会解散,议员的权力仍保留至新议会会议开始,但原议会会议只能在总统召集时举行。

由共和国总统制定此类议会会议的日程。    五十、全民公决时半数以上选票反对解散议会,则国家总统即被罢免,议会选举新的国家总统,在被罢免总统的任期内履行其权力。

   五十一、根据半数以上议员的建议,议会举行秘密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则议会可作出罢免总统的决定。

议会作出此决议后应马上选举新的国家总统。    五十二、国家总统辞职、死亡或在其任期内被解职,由议长在议会选出新总统之前代行国家总统之职。当国家总统在国外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同样由议长代行国家总统之职。

   五十三、国家总统对自己的活动不负政治责任。国家总统的所有命令都应附有总理或有关部长的签字,总理和部长对这些命令负全部责任,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五十四、如议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同意,可对国家总统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  阁

   五十五、总理及其聘任的部长组成内阁。    五十六、由国家总统提名的人可加入内阁。    五十七、部长的人数、工作范围,以及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作出规定。

   五十八、内阁管辖国家管理机关。    五十九、总理和部长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方可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就其活动对议会负责。

议会不信任总理,则内阁应全体辞职。议会对个别部长不信任,部长应辞职并由总理聘任他人替代。    六十、总理主持内阁会议,总理不在时由受其委托的部长主持。

   六十一、内阁讨论个别部起草的所有法律草案和涉及几个部的活动的问题,以及内阁个别成员提出的国家政策问题。    六十二、当国家受到外敌的威胁,在国内或某一地区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现行国家体制的内乱 时,内阁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报议会主席团,由议会主席团立即向议会报告内阁的决议。

   六十三、部长(尽管他们可能不是议员)以及部长授权的负责官员有权参加议会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并对法律草案提出补充和修改。

                         第五章立法

   六十四、立法权属于议会,并在本宪法所规定的一定程序内和一定范围内属于人民。    六十五、可向议会提交法律草案的是:国家总统、内阁、议会委员会、五人以上的人民代表小组,以及根据本宪法所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十分之一的选民。

   六十六、议会每年每个财政年度开始以前应通过国家收支预算决议,由内阁提供预算草案。    议会通过预算外支出的决议时,应在本决议中明确弥补该项支出的资金来源。

   内阁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向议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六十七、议会确定在和平时期国家武装力量的编制。

   六十八、凡涉及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解决问题的国际条约须经议会核准。    六十九、国家总统应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第七日至第二十一日内公布该法律。

如果法律本身未对期限作出规定,则自公布之日起十四日后生效。    七十、国家总统以如下方式公布通过的法律:“国家总统对议会(或人民)通过的法律公布如下:(法律正文)。

”    七十一、议会通过法律之日起七日内,总统可致函议会主席要求其再次审议该法律。如果议会未对法律作出修改,总统不可再次反对。

   七十二、国家总统有权推迟两个月公布法律。根据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总统应延缓公布法律。在议会通过法律的七日之内国家总统和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可以使用这一权力。

根据十分之一以上选民的要求,应对延缓公布的法律进行全民公决。若在两个月内未有类似要求,则于上述期满后公布该法律。议会就该法律进行二次表决并且四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则可不必进行全民公决。

   七十三、预算、有关债务、税收、关税、铁路运费、兵役、宣战、缔结和约、宣布和取消紧急状态、动员和复员法令以及同别国签署的条约不得提交全民公决。    七十四、是否取消议会已通过并根据第七十二条延续公布的法律由有一半以上选民参加的全民公决决定。

   七十五、如议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紧急状态法,国家总统对此类法律不可要求复审;此类法律不能提请全民公决,并在总统收到已通过的法律文本三日内予以公布。

   七十六、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参加的议会会议能够修改宪法。

修改宪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赞同,三读通过。    七十七、如果议会修改宪法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六条,经过全民公决确认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七十八、十分之一以上选民可向国家总统提出整部宪法修改草案或者法律草案,并由总统转交议会。

如议会未通过修改草案,即需对其进行全民公决。    七十九、如得到半数以上有选举权选民的赞同,则提交全民公决的宪法修改草案即被通过。

   八十、有权参加议会选举的所有拉脱维亚公民均可参加全民公决。    八十一、议会休会期间,内阁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公布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得改变议会选举法、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法、预算和预算法,以及本届议会工作期间通过的法律;这些规定同样不得触及大赦、发行国家货币、国家税收、关税、铁路运费和债务;这些规定如未能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三天内提交议会则失去效力。

                           第六章法院

   八十二、在法律和法院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八十三、法官独立并只服从于法律。    八十四、法官由议会批准且不可更换。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议方能解除非自愿离职的法官的职务。法律可规定法官留任的年龄。    八十五、根据特别法律,拉脱维亚设有陪审员参加的审判。    八十六、只有法律赋予权力的机构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可行使审判职能。军事法院根据特别法律行使权力。

                         第七章国家监察机关

   八十七、国家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集体机构。    八十八、国家检察员的任命和核准的程序与法官相同,但有一定的任职期限,在其任期内可根据法院决议将其撤换。

国家机关的配置和职权范围由特别法规定。    立宪会议主席C.恰克斯捷    立宪会议秘书P.伊万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