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讲座 “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第三讲 陈兴良主讲“死刑适用的宪法控制”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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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6月4日下午,"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死刑适用的宪法控制"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

6月4日下午,“死刑与宪法”系列讲座第三讲“死刑适用的宪法控制”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宪法研究所及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课题组共同主办,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主讲。

讲座由比较宪法研究所所长张翔副教授主持,我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副院长刘明祥教授,谢望原教授、冯军教授、时延安副教授、李立众副教授、李奋飞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柳建龙助理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助理教授等课题组成员及嘉宾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中,陈兴良教授首先指出,宪法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容易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宪法教义学有助于宪法学摆脱政治话语,形成独立的话语权。

接下来,陈教授阐释了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认为我国宪法的第5条、第28条、第33条与刑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并指出,当前刑法与宪法联系的具体形成尚须构建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到死刑与宪法的关系问题,陈教授认为很少有国家单纯基于死刑违宪而废除死刑的,一个国家死刑的存废往往与其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文明程度及民众观念的变化极为相关,并具体分析了美国、法国以及韩国有关死刑的宪法争议。

关于死刑的司法限制问题,陈教授认为,我国死刑的官方立场发生了重要的转变,逐步认识到限制死刑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便是明证。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而多数犯罪的人是处于社会的底层,犯罪的原因也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社会原因或制度原因不容忽视,因此,对于犯罪分子我们应当多一些宽容。

死刑是一种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手段,对此不能过于迷信。我们应当尽量尊重社会的自发秩序,通过提高整体的社会治理能力,而不是依赖重刑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陈教授具体分析了与死刑极为相关的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的认定问题,具体分析了10个案件中法院对于“手段残忍”的理解,认为当前我国法院对于“手段残忍”的裁量标准比较混乱,并认为应当通过教义学的类型化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讲座后,各位嘉宾对陈兴良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陈教授逐一回应了大家提出的问题,并与与会师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韩大元教授向陈兴良教授赠送了《世界各国宪法分解资料丛书》以及特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