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民保定 人保公司与胡建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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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鲁增标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因交强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在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分离的,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赔付,保险人负有先行.主动赔付义务,故人保公司要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鲁增标在本次事故中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本次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予以采信。

因交强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在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分离的,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到赔付,保险人负有先行、主动赔付义务,故人保公司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进行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在本次事故中,因鲁增标系机动车驾驶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人保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J80665号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所承保的事故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给胡建民造成的各项损失,直接向胡建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给胡建民造成的损失有: